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方案
据悉,2016年1月29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通知,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将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由原三个类别划分为八个类别,以下是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方案
1月29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通知,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将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由原三个类别划分为八个类别,实现了工伤保险费率的“总体降低”,并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7月1日后,企业新缴费费率高于现缴费费率的,参照“费率就低”原则,仍按现缴费费率执行。费率调整后,本市工伤职工享受的待遇仍保持不变。
本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细化为八类
据了解,目前本市各行业用人单位按工伤风险程度划分为三个类别,分别执行0.5%、1%、2%左右的行业差别基准费率。本次调整后,全市各行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将由原来的三类细化为八类,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一类至八类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不同比例执行,其中,一类为0.2%,二类为0.4%,三类为0.7%,四类为0.9%,五类为1.1%,六类为1.3%,七类为1.6%,八类为1.9%。
此次调整完善了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现了工伤保险费率的“总体降低”,最低行业基准费率由0.5%降至0.2%,最高行业基准费率由2%降至1.9%。同时,细化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使工伤保险费收缴工作更加科学合理。
本市将制定行业内浮动费率
据介绍,根据新规定,在新的费率政策正式实施一至三年内,本市将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并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等相关指标将纳入浮动费率考核,每一至三年核定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
其中,一类行业将被分为三个档次,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以向上浮动到基准费率的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将分别被分为五个档次,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以分别向上浮动到基准费率的120%、150%,向下浮动到基准费率的80%、50%。安全生产环境良好、事故率低的参保单位可以适当下浮工伤保险费率;安全生产环境差、事故率高的参保单位将适当上浮工伤保险费率。
“费率就低”原则为参保单位减负
本次调整后,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水平将整体下降,但部分高危行业费率或将上升。为了不给参保单位增加负担,本市在调整及确定各缴费单位的新费率时,将按照“费率就低”的原则执行。也就是说,如果调整后的缴费费率低于现在的缴费费率,就按照调整后的缴费费率执行;如果调整后缴费费率高于现缴费费率的,仍按照现在的缴费费率执行。工伤费率调整后,本市工伤职工享受的待遇保持不变,仍保持原有水平。
此次费率调整自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但考虑到新旧行业工伤风险分类比对和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等因素的影响,此次费率调整将于2016年7月1日前完成。7月1日之前,各缴费单位仍按现缴费费率进行缴费;7月1日之后,将按照新的缴费费率测算,从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6年7月1日前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将用来抵充以后要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
【拓展阅读】
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职工虽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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