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时间:2020-10-13 18:16:42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广州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据了解,;从2016年7月1日起,广州市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调至20292元。以下是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广州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进入2016年7月,随着新广州社保年度的开始,广州市2016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按照最新公布的数据进行调整。

  从2016年7月1日起,广州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至16575元,下限待广东省明确后按其规定执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至20292元,下限调至4058元;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调至20292元,下限调至1895元。根据《关于确定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函》(穗人社函﹝2013﹞204号)的规定,职工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的月平均数计算确定,缴费基数原则上同一社保年度内不变。

广州市(2016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最低月缴费基数使用数据   备注: (单位:元)

 

基本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

工伤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重疾

单位

合计

个人

合计

全部

共计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单位

单位

个人

单位

最低基数

2408

2408

1895

1895

4058

1895

4058

4058

6764

——

——

——

缴费比例

14%

8%

0.64%

0.2%

0.85%

0.2%

8%

2%

0.26%

——

——

——

金额

337.12

192.64

12.13

3.79

34.49

3.79

324.64

81.16

17.59

729.76

277.59

1007.35

  拓展阅读: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6〕3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分局,广州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6号)的规定,经报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本市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进行阶段性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10月1日起,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14〕30号)第四条的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分别下调20%,即:本市工伤保险费根据一、二、三类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分别按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4%、0.8%、1.2%的比例征缴。

  二、本市将于2016年内实施国家和省文件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进一步调整完善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届时,本通知随之停止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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