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规定

时间:2020-10-14 12:35:50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合肥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规定

  根据《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规定,合肥市确定了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其中,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为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切实减轻用人单位负担,自2016年1月1日起合肥市全面执行新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规定,合肥市确定了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其中,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按照相应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初次缴费费率。今后每一至三年,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但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得低于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

  拓展阅读:

  2016年合肥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用

  根据医院发票计算。根据经验,十级工伤在1万元左右。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单位未在1个月内申请工伤,申请之日前的医药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杨浩律师批注:已购买社保的.单位应当及时申报工伤。单位未在1月内申请,劳动者可以在事故发生日起1年内申请。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计算方法:本人工资×7个月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若劳动者工资低于合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则按60%计算,即5484元×60%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计算方法:5484元×4个月

  法律依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计算方法:5484元×5个月

  法律依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

  五、停工留薪期工资:

  计算方法:本人原工资待遇×停工留薪期具体时间

  法律依据:《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受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十级工伤通常为3-6个月。

  六、住院护理费:

  计算方法:5484元×80%×住院月数(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三十八条

  七、住院伙食补助:

  计算方法:20元×住院天数

  法律依据:合肥市人社局《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职工工伤住院伙食标准按照每人每天20元执行。

  八、劳动能力伤残鉴定费:

  计算方法:凭发票计算。

  九、交通费:

  计算方法:在统筹地区以内就医的一般不支持交通费;在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凭发票计算。通常为1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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