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时间:2020-10-17 11:17:29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广东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6年

  2016年广东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下面为大家带来广东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2016年广东省工伤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第1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第2款;

  4、备注:广东省统筹地区为地级以上市。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第2款。

  4、备注:广东省统筹地区为地级以上市。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要求: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且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符合规定的费用,才可报销。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第3款;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广东省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试行)》。

  4、备注:辅助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六) 停工留薪期工资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1)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2)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五级至十级伤残,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第1款,第2款。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2、要求: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第4款;

  (八)生活护理费

  1、标准:一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二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三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四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工伤职工已经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3、法律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7条。

  4、备注:生活护理费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九)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一般标准:

  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特殊标准:

  (1)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户籍从单位所在地迁回原籍的,其伤残津贴可以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户籍不在统筹地区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并享受一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一般标准执行;伤残津贴按照一般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相应等级依照生活护理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0条、第31条。

  4、备注:(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伤残津贴享受至本人死亡;(2)伤残津贴每年参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

  (十)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

  (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经伤残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为50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40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十一)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

  (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2 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1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十二)工亡待遇标准

  1、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 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供养亲属范围:

  <1> 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 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 就业或参军的;

  <3> 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 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 死亡的。

  (6)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 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6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2016年2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5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966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22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23900元。

  <2> 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3、备注:(1)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2)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应当退还已发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十三)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

  拓展阅读:

  据获悉,广东省人社厅、财政厅近日联合发文,提高“伤残津贴特别调整标准”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发放额标准”等两项工伤保险待遇。

  ●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伤残津贴特别调整标准从150元提至277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调整至按今年所在市城镇类的城乡低保标准发放

  依据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特别调整标准从150元提高至277元。具体发放办法为:2015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已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2016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从2016年1月起,在原发放标准基础上再按月加发127元伤残津贴;2016年1月1日(含本日)后首次核定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核定的伤残津贴发放标准基础上,从首次享受伤残津贴之月起,直接按月调整加发277元伤残津贴。

  此外,从2016年7月1日开始,全省各统筹地区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发放额标准从300元/月调整至2016年本市城镇类的城乡低保标准(以下简称“本市城镇低保标准”),此后最低发放额标准每年7月1日按照当年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调整而自动调整。其中,本统筹地区行政管辖范围内有两个或以上城镇低保标准的,按照最高的一个城镇低保标准确定。

  据了解,根据省民政厅发布的2016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广州市、深圳市,要求不低于745元/月;第二类是珠海市、佛山市(含顺德区)、东莞市、中山市,要求不低于610元/月;第三类是惠州市、江门市(不含台山、开平、恩平市)、肇庆市(不含所辖县),要求不低于550元/月;第四类是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江门市列入三类地区以外的市、肇庆市所辖县,要求城镇不低于485元/月,农村不低于335元/月。随后,广州市明确今年的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为840元/月。

  通知明确,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办法为:当年6月30日(含本日)前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当年7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人员,在当年度正常调整之后其发放标准仍低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从当年7月起调整至本市城镇低保标准额发放;当年7月1日(含本日)至次年6月30日(含本日)首次核定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核定的抚恤金应发放标准低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至本市城镇低保标准额发放。

  广东工伤保险赔偿流程:

  1.首先用人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自己写份工伤认定申请,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提交的资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劳动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4.伤者去有资质的医院做伤残鉴定(骨折的话最低也是10级伤残)

  4.把医院的伤残鉴定交给劳动局和用人单位(最好自己复印一份保存),劳动局会发“工伤认定通知书”给用人单位。

  5.单位开始赔偿,主要包括伤残补助金、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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