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劳死”工伤保险赔付有限

时间:2020-10-20 16:11:04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过劳死”工伤保险赔付有限

  过劳死并非完全没有与之相应的救援机制。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被视为工伤。

  A 过劳死难以界定死亡原因

  “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过劳死的保险产品销售。”一位大型寿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过劳死往往是猝死,很多平时貌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性疾病或机能障碍可能突发非暴力死亡。由于猝死的死亡原因必定是最主要的器官发生了严重的疾病,疾病慢性而潜伏地进行,毫无征兆地发作,因此一般购买的意外险是不会进行赔付的,但定期寿险和重疾险产品会对此进行赔付。另一家寿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则向记者表明,目前没有专门针对猝死或过劳死的险种,一般该类死亡由相关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再向公司理赔。

  此外,过劳死只是一种通俗的说法,目前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鉴定。据了解,“过劳死”通常指因长时间加班导致过度疲劳引发疾病而死亡。但这一说法既非法律术语,也非临床医学病名,不在法定职业病目录的10大类115种之中,通常被认为是社会医学范畴。因此严格意义上说也很难开发针对性的保险产品。建议投保人购买包赔付死亡的寿险和重疾险,这也是一般家庭必备的基本险种。

  B 工伤保险赔付有条件

  不过,过劳死并非完全没有与之相应的救援机制。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被视为工伤。因此,如果符合这一条件的,会获得工伤保险赔付;而在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广东省工伤管理条例》中也详细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不过上述条例设置了“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门槛,对于长期加班身心俱疲的劳动者来说,有时候发生“过劳死”未必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此有学者认为,应在医学框架内增加对“过劳死”的界定,同时在法律上构建一个包括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健康权乃至生命权的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用以救济“过劳死”。

  拓展阅读:当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竟合,法院如何处理?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

  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关于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竞合的处理原则

  倾向观点:在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事故的情形下,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二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两种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和归责原则不同,故在劳动者人身权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同时又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如劳动者分别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及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仲裁的,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和不服工伤保险赔偿仲裁裁决提出的请求,法院应分别依法作出判决。

  同时,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履行了相应的赔偿义务后,可就劳动者已实际获得的重复的赔偿部分取得追偿权。

  此外,法院应在判决书中明确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享有的追偿权和侵权损害赔偿或工伤保险赔偿各重复赔偿项目的具体数额。

  二、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如何认定

  倾向观点: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案件,还是应当考虑工伤和侵权案件两种不同赔偿制度的特点和功能。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相同并存重复的项目主要有(详见附件):工伤保险赔偿中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等费用,我们认为这些项目如果重复赔偿,则违反了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故对上述项目,采取同一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进行认定的方式来处理比较合理。

  就高原则:是指上述侵权损害和工伤保险相同并重复的赔偿项目,按照各自的计算标准,确定两者之中数额较高的作为劳动者应获得的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

  三、关于劳动者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就重复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已获得全额赔偿的,劳动者是否还可在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中主张复复赔偿的问题。

  倾向观点:法院在审理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中,如查明劳动者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已就相同并重复的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获得足额赔偿,按照民法的填平原则,劳动者仍在工伤保险赔偿中主张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劳动者行使追偿权,法院如何处理的问题

  倾向观点:如果劳动者分别通过诉讼或仲裁,就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重复赔偿项目获得复复赔偿的,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在扣除按照就高原则确定的劳动者应获得的赔偿数额后的剩余部分进行追偿,但其追偿的数额不得超过其实际支付的复复赔偿项目的总数。

  五、关于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如何进行处理的问题

  倾向观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但劳动者已被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分别提起侵权损害赔偿或工伤赔偿仲裁、诉讼的,可参照本解答有关规定处理。

  六、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保险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诉讼,法院如何处理的问题

  倾向观点:《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是针对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的特别规定,在具体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有其特殊性,但其处理原则可参照本解答有关规定执行。

  七、2010年7月1日之前已受理的案件不适用本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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