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通知

时间:2020-10-21 16:48:33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河南调整2016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通知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综合考虑我省物价增长水平等因素,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河南调整2016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通知

  关于调整2016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综合考虑我省物价增长水平等因素,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2015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包括2015年1月1日起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

  1.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190元

  伤残二级:180元

  伤残三级:170元

  伤残四级:160元

  伤残五级:150元

  伤残六级:140元

  2.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20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100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80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 偶:110元(孤寡老人为130元)

  其他亲属:9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10元)

  (二)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三、其他事项

  (一)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规定。

  (三)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1-4级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的处理意见》(豫人社工伤【2015】12号)文件规定,对1-4级老工伤人员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而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补差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按2016年度省直基本养老保险调整办法执行。

  (四)根据有关规定,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各地应按本通知规定,于2016年12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六)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待遇标准依照此规定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馈。

  2016年11月17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

  2、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3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3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

  3、工伤保险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费率政策。将原有1至3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调整为1至8类,对应行业基准费率分别由0.5%、1%、1.5%调整为0.5%、0.7%、1%、1.2%、1.5%、1.7%、1.9%、2.5%。

  4、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

  温馨提示:

  1、工伤保险费用是由单位缴纳,非个人缴费。

  2、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3年浮动1次。

  3、具体的`分类及缴纳费率情况请咨询当地的社保机构。

  河南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的定义

  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般是指指用人单位为本单位所雇佣的职工所支付的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

  社会保险缴费公式

  社会保险缴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社保缴费例子

  若2013年度“月平工资”是4665元,如果你(假设你的单位在市区)的月工资超过了4665*3=13995元。则你的社保缴纳基数是13995元;如果你的月工资低于4665*60%=2799元,则你的社保缴纳基数是2799元。要是你的月工资在2799元至13995元之间,那缴费基数就是你的月工资。

  温馨提示:

  1、具体的详细内容请咨询当地的社保机构

  2、当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基数;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

  3、缴费基数中的工资总额应该是指用人单位 支付给本单位所有职工的劳动报酬的加和。工资总额一般来说不是针对某一个职工所说的,而是对用人单位所雇佣的所有职工所说的。

  4、职工包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合同劳动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的各个工种、各个岗位的所有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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