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规定

时间:2020-11-01 10:20:01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规定

  什么情况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哪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什么情况工伤保险基金可先行支付?以下为您带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规定,欢迎浏览!

  什么情况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哪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什么情况工伤保险基金可先行支付?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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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起河北省调整工伤职工待遇

  经省政府批准,省人社厅、省财政厅1月23日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我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统一调整。

  此次调整的范围是:2016年12月31日前,享受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调整后的标准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提出,调整有四个标准: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180元,二级伤残170元,三级伤残160元,四级伤残150元。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对于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40元,六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20元。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为确保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及时调整、足额落实,自2016年起,我省生活护理费标准由省经办机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进行统一调整。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护理等级没有变化的,其护理费标准应按年度进行调整;护理等级发生变化的,其护理费标准应自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确认结论的次月起调整。

  通知规定,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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