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上调

时间:2020-11-03 16:45:31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上调

  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上调了,从南京市人社局了解到,南京市调整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调整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从南京市人社局了解到,南京市调整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调整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这次待遇调整对象为三大类人群。第一类是2016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职工; 第二类是2016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 第三类是2016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按照调整的标准,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调整,一级每月增加330元,二级每月增加296元,三级每月增加275元,四级每月增加254元。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2816元/月的补足到2816元/月,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660元/月的补足到2660元/月,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503元/月的补足到2503元/月,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347元/月的补足到2347元/月。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

  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841元/月;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272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1704元/月。

  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34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10元。

  另外,此次南京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十一区统一执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统一按照通知规定执行。

  南京市工伤保险缴纳费率调整

  南京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2月16日发布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宁人社〔2016〕24号)文件,决定调整南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本次政策调整点如下:

  一、重新划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汽车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等被划分至第4类。

  二、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我市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基准费率对应执行国家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为: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目前,参加工伤保险个人不需要缴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根据行业不同而定。根据主要经营生产业务,长安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划分至第四类,公司对应应缴费率由原0.5%上升至0.9%。

  原来将行业划分为3类比较粗而且不够科学,难以全面如实地反映各个行业中的真实工伤风险差别,不利于用人单位合理缴费。此次调整后,全市各行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细分为8类,其中最低行业基准费率由0.5%降至0.2%,最高行业基准费率由1.2%升至1.9%,风险程度由低到高,能够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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