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时间:2020-11-05 10:05:07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2017年最新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是很多人都很关注的问题,那么最新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有何变化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级工伤赔偿标准

  1、伤残津贴,按月发放,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7个月本人工资。

  二级工伤待遇

  1、伤残津贴,按月发放,标准为本人工资的85%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5个月本人工资。

  三级工伤待遇

  1、伤残津贴,按月发放,标准为本人工资的80%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3个月本人工资。

  四级工伤待遇

  1、伤残津贴,按月发放,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5%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1个月本人工资。

  五级工伤待遇

  1、伤残津贴,按月发放,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8个月本人工资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后支付,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倍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后支付,标准同上。

  六级工伤待遇

  1、伤残津贴,按月发放,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6个月本人工资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后支付,标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倍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后支付,标准同上。

  七级工伤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3个月本人工资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后支付,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倍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后支付,标准同上。

  八级工伤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1个月本人工资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后支付,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倍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后支付,标准同上。

  九级工伤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本人工资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后支付,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后支付,标准同上。

  十级工伤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本人工资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后支付,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后支付,标准同上。

  伤残职工除了以上赔偿,还享有以下待遇:

  1、停工留薪期工资

  该工资按正常工作时的工资为标准由单位发放。根据受伤情况,不同部位的伤享受不一样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生活护理费

  该费用需首先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并确认等级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支付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支付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

  3、工伤医疗费

  由社保中心核准后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4、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住院天数计算,每天30元。

  5、残疾器具辅助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不在当地就医的食宿、交通费

  在离开城市就医前,需先经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后,才可报销该费用。其中住宿费的上限为每人每天150元,伙食费的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延伸阅读:广东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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