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伤保险赔偿范围及流程

时间:2020-11-08 18:26:20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武汉工伤保险赔偿范围及流程

  武汉工伤保险赔偿范围是怎样的呢?具体流程又是如何呢?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武汉工伤保险赔偿范围: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工伤等级鉴定?

  受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经治疗伤病情况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武汉办理工伤保险流程:

  办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57号)、《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武汉市工伤认定办法》(武劳社[2005]85号)

  办事程序: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遇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亲属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完整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办理单位: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远城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延伸阅读:

  武汉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2016武汉工伤保险费率再下调,武汉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有最新消息。武汉市人社局、财政局日前印发相关文件,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此举将为企业一年减负1.56亿元。 此次调整,是在总体费率水平降低的基础上,将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细化为八类,并在细化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的基础上重新确定了基准费率标准,通过调整,实现了"总体降低"的目标要求,最低行业基准费率由0.5%降至0.2%,最高行业基准费率由2%降至1.9%,政策平均费率由1%左右降至0.75%左右。同时,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待遇水平不会因为费率调整而降低。各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应于今日起至2016年4月10日,持相关材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核定手续。

  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细化为八类,对应执行全国一至八类的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调整后,最低行业基准费率由0.5%降至0.2%,最高行业基准费率由2%降至1.9%;政策平均费率由1%左右降至0.75%左右,降低了0.25个百分点。在可比的86个行业中,有74个行业的基准费率标准降低,占到了86%。

  武汉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发布了2015年7月-2016年6月武汉社保缴费基数最低及最高标准。以上标准按最低缴费基数计算。养老险最低缴纳基数为:岗平工资的60%,即5052*60%=3031.2元。)。医疗、失业、工伤及生育险最低缴纳基数为:社平工资的60%,即4331.6*60%=2599元。失业保险缴存比例单位承担部分从2%下调至1.5%,个人承担部分从1%下调至0.5%。这是武汉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与2016年武汉社保缴费基数信息。

  武汉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原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是2003年制定的,依据当时国民经济行业和分类,按照工伤风险程度的高低,将各行业划分为三类,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并分别执行0.5%、1%、2%的行业差别基准费率。这一费率政策实施以来,基本保证了工伤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行,较好发挥了工伤保险的社会共济作用。但总体看,原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三档风险类别划分比较粗且不够科学,难以全面如实地反映各行业的真实风险差别。从国际上看,各国工伤保险制度越成熟,基础数据越完备,行业风险类别的划分就越细致。

  在总体费率水平降低的基础上,此次主要在三个方面做了调整:

  一是细化了行业分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细化为八类。

  二是明确了行业差别费率。在细化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的基础上重新确定了基准费率标准,全国一至八类的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三是实行了行业内费率档次浮动。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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