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工伤保险缴费指南

时间:2020-11-10 14:30:36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恩施工伤保险缴费指南

  为了方便大家进行工伤保险缴费,今天小编准备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恩施工伤保险缴费指南

  恩施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一、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从而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职工及其相关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二、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各类用工对象参加工伤保险。

  三、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费费率由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构成:

  (一)各类行业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

  不同行业根据工伤风险程度不同划分为一、二、三类。一、二、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1.5%、3%。属煤矿、非煤矿山或者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缴费为:煤矿企业按8元/吨,非煤矿山按3元/吨,建筑行业按项目工程造价的10‰收取。

  (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每年调整一次,缴费不满一个自然年度的,不实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上年度有工伤保险欠费或者有瞒报、漏报职工人数及缴费基数的不得向下浮动。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程度由工伤保险费支缴率确定,工伤保险费支缴率是指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占该单位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不含本年补缴的以前年度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不实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小于30%的,工伤保险费率向下浮动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大于(含)30%、小于100%的,执行行业基准费率;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大于(含)100%、小于150%的,工伤保险费率向上浮动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大于(含)150%的,工伤保险费率向上浮动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属煤矿、非煤矿山或者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的,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小于30%的,煤矿企业按8元/吨、非煤矿山按3元/吨、建筑行业按项目工程造价的10‰收取;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大于(含)30%、小于100%的,煤矿企业按10元/吨、非煤矿山按4元/吨、建筑行业按项目工程造价的11‰收取;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含)100%的,煤矿企业按12元/吨、非煤矿山按5元/吨、建筑行业按项目工程造价的12‰收取。

  四、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及缴费

  用人单位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单位营业执照、加盖单位公章的《恩施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申报花名册》、职工工资表和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恩施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工伤保险窗口办理参保登记,并填报《恩施市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经审核后,凭我局出具的参保缴费核定单到地税部门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实行半年预缴制,参保单位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预缴次年上半年工伤保险费,每年6月20日预缴下半年的工伤保险费。单位也可一次性预缴全年工伤保险费,

  恩施市调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通知

  市属各参保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的相关规定,我市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切实做好申报核定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1、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州人民政府《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意见》(恩施州政发[2007]10号)的有关规定,按项目工程中标额的4‰缴纳工伤保险费。

  2、煤矿、非煤矿山企业的缴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矿山企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恩市政办发[2011]3号)执行。

  3、其他企业单位按上年度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3684元/年为缴费基数,实发工资总额超过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实发工资申报,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按国家对企业工伤风险程度的分类,分别为0.5%、1.5%、3%。

  延伸阅读:恩施工伤保险赔偿范围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持工伤认定决定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后,向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职工工伤医疗有关资料。

  六、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工伤保险有哪些待遇

  (一)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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