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时间:2024-03-21 15:42:00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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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江西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

  2、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3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3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

  3、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按0.4%、0.8%、1.2%、1.6%、2.0%、2.4%共6档进行划分,其比例是指在上一年度在岗职工的社会平均工资的基础上定养老基数,其基数一般在60—300%之间,其比例由工伤部门根据各单位行业、用人性质及用人风险进行选定,个人不承担。

  4、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

  温馨提示:

  1、工伤保险费用是由单位缴纳,非个人缴费。

  2、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3年浮动1次。

  3、具体的分类及缴纳费率情况请咨询当地的社保机构。

  江西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的定义

  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般是指指用人单位为本单位所雇佣的职工所支付的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

  社会保险缴费公式

  社会保险缴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社保缴费例子

  若2013年度“月平工资”是4665元,如果你(假设你的单位在市区)的月工资超过了4665*3=13995元。则你的社保缴纳基数是13995元;如果你的月工资低于4665*60%=2799元,则你的社保缴纳基数是2799元。要是你的月工资在2799元至13995元之间,那缴费基数就是你的月工资。

  温馨提示:

  1、具体的详细内容请咨询当地的社保机构

  2、当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基数;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

  3、缴费基数中的工资总额应该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本单位所有职工的劳动报酬的加和。工资总额一般来说不是针对某一个职工所说的,而是对用人单位所雇佣的所有职工所说的。

  4、职工包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合同劳动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的各个工种、各个岗位的所有职工。

  延伸阅读:

  江西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全面落实10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切实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

  二、适用范围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所有建筑业企业,均应按本实施办案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从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三、目标任务

  (一)2015年4月底前,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完成本地区各类建筑业企业数量、人员结构、项目分布及类型等调查摸底情况。2015年5月底前,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住建、安监和工会制定出台本地区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具体实施方案并分别报省四部门。

  (二)2015年1月1日后开工的建筑项目应全部参加工伤保险。2014年12月31日前开工的在建项目,2015年底应有60%的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2016年底,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要达到80%;2017年底,所有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四、参保方式

  (一)建筑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暂按照工程总造价的0.1%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各设区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建筑业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收支情况,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费率浮动意见,经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实施。

  (二)建筑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经办流程、工伤保险待遇申办程序按照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五、待遇申办

  建筑企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程序,以及相应的标准提出工伤申请和享受工伤待遇。

  (一)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企业职工发生工伤,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对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待遇,工伤职工其本人工资明确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及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待遇。本人工资不明确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本人工资计发相应的待遇。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障和改善民生重要部署的一件大事,关系到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精心组织,共同做好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权益的保障工作,确保取得明显成效。

  (二)责任分工。根据103号文件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担起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的制定、上报数据的汇总、宣传培训等事宜的总协调。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参保单位的人员信息、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及伤残人员待遇核定等工作。

  2.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建筑企业的分布、类别明细、人员情况等有关数据;加强许可证管理、建筑施工的劳动用工管理。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督促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对不依法依规参加工伤保险、不按规定开展劳动用工管理的单位和项目进行严肃处理。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知识和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督促企业加强工伤预防和职业病的防范工作,向有关部门通报安全事故及伤亡人员情况。

  4.各级工会组织负责加强对建筑企业工会的宣传,使其了解工伤保险政策,介入工伤事故处理的全过程,特别是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企业工会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维护和监督工伤职工各项权益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实施。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于5月底前将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江西省建筑业及建设项目情况统计表》和《江西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统计表》分别报省四部门。要做好建筑业参保的宣传咨询工作,将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作为宣传和培训的重点对象,积极开展工伤预防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其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

  (四)检查验收。今年四季度国家四部门将开展建筑工人工伤维权工作情况专项督查。为做好专项督查工作,省四部门将对各地目标任务的落实、许可证发放执行情况、动态实名制落实情况、经办管理服务效率和质量等情况不定期进行督查和通报。各地要科学筹划,精心准备,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进度安排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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