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时间:2023-04-03 22:23:32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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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为了让大家了解更多工伤保险知识,今天小编准备了湖南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湖南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第二十三条 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其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工伤认定前,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经依法认定为工伤的,垫付费用及以后的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核定后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待遇。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停发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七条 五级至十级伤残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5年的,每少一年减除20%,但最高减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享受《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于确认职工因工死亡后30日内,持死者的工亡认定证明和死者亲属资料到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经办机构应当在接到申报后15日内核定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二十九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与养老保险待遇同步调整。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重新出现的,供养亲属按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预支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当及时退还经办机构。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按规定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供工伤职工享受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证明。

  工伤职工或者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应当及时报告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经办机构从条件变化的次月起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将生产经营权、劳务工程等施工权违法转移或者承包给没有经营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工伤保险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职工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时为之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名义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挂靠单位承担。

  原用人单位被依法注销的,工伤保险责任由清算组织或者清算报告中确定的权利义务承受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复发的医疗待遇,但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延伸阅读:长沙工伤保险参保流程

  一、用人单位(除建筑行业、小型服务行业)参加工伤保险

  办理部门:市征缴中心参保登记部(市人社局二楼大厅)

  办理时限: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或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

  申报材料:

  1、参保单位经办人在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大厅“参保登记”窗口领取或登陆“长沙劳动保障服务网”下载《长沙市社会保险登记表》、《长沙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异动表》(增加)等相关表格。

  2、正确填写并加盖公章的上述表格、相关资料及凭证报政务公开大厅“参保登记”窗口审核。

  应提供的资料: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批准成立的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咨询电话:12333

  二、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办理事项:建筑施工企业以项目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办理对象:建筑企业

  办理部门:省、市、区属工程项目由建筑施工企业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县(市)属工程项目由建筑施工企业到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申报资料:①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②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③《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3份);④招投标中标标书(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⑤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原件及合同(协议书)第一部分的复印件。

  咨询电话:84907698

  三、小型服务行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办理事项: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服务业如餐饮、住宿、商店、超市、美容美发、洗浴、网吧、药店、健身、娱乐、维修、保洁、环卫、物业管理、家政服务等小型服务单位,均应为其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手续。

  办理对象:小型服务行业企业

  办理部门:用人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

  申报资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经营场地的房产证或租房协议等能够证明经营场地面积的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长沙市小型服务行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或《长沙市家政服务行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三份);职工花名册(含职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等个人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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