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天津工伤新政解读
2017年天津工伤新政出台了,下面带来2017年天津工伤新政全文及解读,欢迎阅读!
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工伤认定管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保障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依法确诊职业病后能够及时进入工伤认定工作程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50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认定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4号)及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市工伤认定工作管辖分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下列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作:
(一)患职业病的职工;
(二)在本市登记注册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具有跨省市流动作业性质的用人单位(名单见附件,含所属子公司、分公司)职工;
(三)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统筹的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滨海新区区属单位上述人员由滨海新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直接负责);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应当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辖的其他情形。
二、各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以外,登记注册在本辖区内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工作。
三、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工作,由建设项目坐落地的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
四、本市用人单位所属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职工发生工伤的,除本通知第一、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应按照下列规定管辖:
(一)分支机构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应当由分支机构登记注册地的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辖;
(二)分支机构未依法登记注册,但是已经以分支机构名义独立参加工伤保险,以用人单位名义申请工伤认定的,由参保地的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辖。
(三)上述情形以外的,应当由具备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的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辖。
五、外埠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进津生产经营的,不属于《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跨省市流动作业单位范围,在津生产经营期间所属职工发生工伤的,除本通知第一、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应按照下列规定管辖:
(一)已在外埠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参保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辖;
(二)未在外埠参加工伤保险,但已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分支机构或者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由分支机构登记注册地或者参保地的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管辖;
(三)既未在外埠参加工伤保险,也未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分支机构或者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由在津生产经营地的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管辖。
六、各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就工伤认定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的,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指定管辖,具体程序按照《天津市工伤认定工作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完善工伤认定管辖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44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直接负责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直接负责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名单
1.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2.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3.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5.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6.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
7.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8.北京铁路局天津社会保险办公室统一管理社会保险事务的铁路系统各单位
9.天津市体育局所属训练单位
10.天津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11.天津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
12.天津中天天杰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
13.天津市天杰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
14.天津市天普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3月14日
2017年天津工伤新政解读:
为避免因管辖问题产生的推诿扯皮和不担当不作为现象,及时有效维护职工群众工伤保险权益,市人力社保局日前印发《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工伤认定管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管辖分工,调整完善用人单位下设分支机构和外埠进津生产经营用人单位的管辖政策。
《通知》明确了市、区两级工伤认定管辖范围。公布了14家由市人力社保局直接负责工伤认定的'跨省市流动作业单位(系统)名单,其中大部分为中央驻津单位;
明确了天津用人单位下属分支机构的管辖政策。按照合法、就近、便民的原则,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可以由注册地负责认定管辖;对虽未依法登记注册但已经独立参保的分支机构,可以就近由参保地管辖,确保工伤申报及时方便;
明确了外埠进津单位的管辖。对外埠进津生产经营单位,在坚持注册地、参保地管辖顺位的基础上,明确了“既未在外埠参保又未在津登记注册或参保的”外埠进津单位,由在津生产经营地的区人力社保部门管辖,保障职工受伤“有人管”;
明确了市级指定管辖权限。对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之间因管辖产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情形,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指定管辖。按照“首问负责”的原则,由最先接到申请的区人力社保部门履行管辖程序,坚决防止出现推诿扯皮和不担当不作为现象。
天津工伤保险认定材料
1.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
2.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 证明书。
3.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
4.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人事、劳动关系的证明。
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交管部门、铁道等法律、法规授权部门的责任认定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书。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文书。
天津工伤保险认定流程
1.申请
职工提出:
职工或直系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
用人单位提出: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之日或者是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
2.受理
3.调查
4.作出决定
5.送达
6.复议及诉讼
天津工伤保险认定地点
工伤认定:
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处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18号
劳动能力鉴定:
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18/300040
天津工伤保险认定时限
办理时限:
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15日补正全部材料,特殊情况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自收到全部补正材料15日内做出受理和不予受理的决定。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在15日之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之内书面送达。
认定时限中止: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办理地点:
天津市河东区九经路25号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
发展促进中心办事大厅综合窗口(三楼)
电话:24236827
天津工伤保险认定注意事项
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工,以及本市所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工伤(职业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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