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伤保险新政策
意外有时候是防不胜防的,工伤也属于意外的一种。下面带来江西省工伤保险新政策,以供参考!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是指本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缴费基数。确定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以后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用人单位年度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认定需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 证明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人事、劳动关系的证明;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
江西省工伤认定办事程序
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没有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自事发之日以及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江西省工伤认定所需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表1附后);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达成的.口头协议或领取工资的证明材料(工资表等)或其他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用人单位或交警等部门出具的事故分析报告书。
江西省工伤认定办理程序
1.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工伤认定材料进行初审,认为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受理后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明确受理日期。
2.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调查,对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可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以及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2)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3)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4.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5. 工伤认定决定应由经办人、认定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汇编总表,经单位负责人审签后,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工伤认定的职工或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凡认定为工伤的,应当向工伤职工颁发《工伤认定证》。
6.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不服的,可在60日内依法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表2附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9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服务对象:省直及中央驻赣企事业单位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办理时限: 60天
受理机构: 工伤保险处
联系方式: 汪娈 0791-86386383
监督投诉电话: 监察室:0791-86386232
办公地址: 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10号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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