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时间:2023-04-06 00:20:53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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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为了让大家了解更多工伤保险知识,今天yjbys社保栏目准备了南昌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介绍,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按0.4%、0.8%、1.2%、1.6%、2.0%、2.4%共6档进行划分,其比例是指在上一年度在岗职工的社会平均工资的基础上定养老基数,其基数一般在60—300%之间,其比例由工伤部门根据各单位行业、用人性质及用人风险进行选定,个人不承担。

  南昌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从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实施新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近日,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出台了相关操作细则和《南昌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调整后我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6%、0.8%、1%、1.2%、1.5%、1.8%。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按照《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执行。

  根据我市行业特点,多数企业的基准费率将下降,减轻了用人的负担,初步预计在2016年全市一年可减轻企业负担5000万元,实现了“总体降低”的目标要求。但对于工伤不断,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用人单位其费率以后将会变得更高。由于工伤保险是由单位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并且此次调整并不涉及待遇的调整,所以对于我市的参保职工来说,其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将不受影响。

  此次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同时,市政府也同意印发了《南昌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依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变化情况,每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

  其中,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上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及工伤预防情况,核定其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每年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实行浮动。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以八类行业为例,其基准费率为1.8%,如果单位一年来没有发生工伤或者是较少情况发生,第二年其费率最低可降至0.9%,但是如果该单位工伤事故频发的话,第二年其费率最高将达到2.7%。

  而且为推进工伤康复未将康复费用纳入支出的范围计算,为鼓励维护国家利益的行为未将抢险救灾、维护公共利益造成的工伤费用纳入支出范围。但将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交通食宿等新规定由基金支出的费用纳入了考核范围。

  南昌工伤保险缴费时间:

  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是指缴费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携带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包括以下内容:

  (一)缴费单位在申报应缴纳数额,缴费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工伤保险费申报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缴费单位报送报申报表和有关材料。

  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

  (三)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工伤保险费实行全额申报,全额缴纳,对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或未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的,要追缴费款,并加收滞纳金。

  南昌办理工伤保险流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批准成立后就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初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需准备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单位法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该单位所有员工的劳务合同,身份证复印件。资料备齐后到社保局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并缴纳职工的工伤保险费。单位参保缴费后有人员变动及时将变动人员名单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位初次参保交费的次月新发生工伤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雇佣劳动者为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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