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时间:2023-04-06 10:08:48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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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根据原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布的《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细则》(闽劳社文〔2004〕353号)、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福州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榕劳社保〔2010〕88号),以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4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173号)精神,现将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我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调整如下:

  工伤保险缴费最低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福州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上年度福州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2014年度福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903.25元(2014年度福州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8839元),2015年7月-2016年6月福州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941.95元/月,最高不得高于14709.75元/月。

  各参保单位应在2015年6月29日前将本企业参保职工的工伤缴费基数调整到位。

  泉州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

  2、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3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3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

  3、工伤保险平均缴费率原则上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2.0%左右。

  4、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

  温馨提示:

  1、工伤保险费用是由单位缴纳,非个人缴费。

  2、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3年浮动1次。

  延伸阅读:

  泉州工伤保险赔偿流程:

  一、报案:(适用本地或异地工伤)

  1、报案:发生工伤,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在12小时报

  2、医院:发生工伤时,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对员工进行就近入院抢救,医院必须是镇级以上公立医院,或当地基本医疗认可的医院均可;就近入院抢救时,一定要盖上“急诊章”

  3、就医:就诊时需告知医生当时症状及发生的经过

  二、就诊

  1. 病历:请保存好病历原件(盖上急诊章,不写工作单位)

  2. 发票:请保存好所有的发票原件,即医院的收费收据原件

  3. 用药清单:如是门诊治疗,请在每次门诊交费后及时要求医院打印“用药清单”,并完好保存原件

  4. 用药清单:住院治疗请在治疗结束后一次性打印“用药清单”(出院小结)

  5. 用药:请按医保用药范围,进口药不可报销

  6. 诊断证明书:第一次就诊后,请要求诊断医生马上写“诊断证明书”,并保存原件(不写工作单位,只写伤者姓名即可)

  7. 检查报告书:如有拍照检查,如:x光、ct等,请完好保存“检查报告书”原件

  8. 注意事项:所有的病历、诊断证明书上不出现工作单位,只出现伤者姓名即可。

  三、工伤申报、理赔手续的办理

  1、单位资料:

  l 15天内提供详细书面报告,填报《工伤事故申报表》

  l 员工病历复印件

  l 诊断证明书(第一次入院时医生所开具的)原件

  l 事故说明书,伤者本人签名,手印;证明人一、二,签名,手印

  l 工伤员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医疗终结后凭《工伤认定申请表》、《诊断证明书》、医疗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属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填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3、工伤死亡的,凭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填报《死亡待遇申报表》。

  4、职工因工伤亡,在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三十个至六十日内,轻伤在医疗期满后三十日内,由公司到社保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四、赔款到帐

  1、上述资料齐全后,由公司到社保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2、社保在收到理赔资料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处理及转帐,并通知公司。

  3、公司收到理赔款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转帐到用人单位

  泉州工伤保险赔偿范围: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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