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及标准

时间:2022-12-08 10:59:48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云南省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及标准

  工伤保险的缴纳比例一般是1%上下,依据行业风险的类别不同缴纳的比例不同。云南省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多少?标准又是怎样的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云南省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及标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云南省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近日,经云南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和《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决定从10月1日起下调全省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其中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从0.93%下调到0.75%,生育保险费率从0.8%—1%下调到0.5%。降低两项保险费率后,今年10月至12月,全省可减少用人单位缴费负担约1.21亿元,2016年预计可减少约5.22亿元。

  据悉,此次工伤保险从3个方面做了规范和调整。一是细化了行业分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细化为八类;二是行业差别费率方面重新确定了基准费率标准,全国一至八类的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三是行业内费率档次浮动方面,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

  云南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延伸阅读:云南省今年失业保险费率降至1%

  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2016年我省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失业保险费率、生育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等社会保险费率降低,全省全年累计少缴纳社会保险费成本28亿元,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今年,我省将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相关政策规定,将失业保险费率降低至1%,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增加就业,助力供给侧改革。

  据悉,2016年省财政厅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出台文件,阶段性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20%降低至19%;失业保险费率继2015年由3%降低至2%后,再降低至1.5%;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区,将生育保险费率降低至0.5%以下,省本级生育保险费率下调至0.2%;全省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从0.93%降为0.75%。鼓励有条件的州市适当下调职工医保费率。通过降低社会保险费率,2016年,云南省共少缴纳企业社会保险费成本28亿元,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6.5亿元,生育保险费2.25亿元,工伤保险费3.54亿元,失业保险费13.71亿元。

  企业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同时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

  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

  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目前我国政府并未对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进行统一规定。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2017年企业工伤保险缴费比例2017年企业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例如浙江海宁市2016年度工伤保险新缴费比例共分10档,0.8%和1%为行业基准费率,0.7%、0.9%、1.1%、1.2%、1.3%、1.4%、1.5%、1.6%等8档为浮动后的费率。例如江苏盐城市规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现行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调整为,一类至八类分别为0.6%、0.8%、0.85%、1.2%、1.4%、1.6%、1.7%、1.9%。市直、亭湖区、开发区和城南新区在上述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执行下浮25%的标准。

  企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标准

  1、最低是在岗平均工资的60%,根据行业风险制定不同费率。

  2、每年的.会调整新的缴费基数,当年7月开始实行至下一年的6月30日

  3、工伤是由单位缴的,个人缴交不了,具体的行业缴交比例也有所不同,范围在0.5%-1.5%。

  延伸阅读:山西省新开工建筑项目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是高风险行业,也是工伤事故的高发区。今日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今年我省将加快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步伐,实行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确保新开工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其中,项目参保证明将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不落实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2017年企业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百科。工伤保险缴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需要缴费。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包括四个部分: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包括工伤治疗以及相关补助待遇,工伤康复待遇,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待遇等;停工留薪待遇,职工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残待遇,根据工伤发生后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障碍程度等级不同,工伤职工可享受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生活护理费等;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需要注意的是,一旦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的,首先要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交工伤认定时,要准备相关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云南省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及标准问题解答

  在什么情况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的条件;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工伤保险责任如何承担?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继承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继承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在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时工伤保险待遇如何支付?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时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关系不中止。

  对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应向谁举报?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应如何处理?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何种情形下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答: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应如何处罚?

  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应如何支付费用?

  答: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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