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时间:2020-08-23 11:48:06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江门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江门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具体是怎样的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201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616元,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2017年江门市因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将相应作出调整提高,2017年江门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提高至67.23万元,比2016年的62.39万元增长了7.8%,职工因工伤死亡的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17年为672320元,计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计算公式为:33616元×20倍=672320元

  注:33616元为201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201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暂为:2015年江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27054元(由于目前2016年江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还未公布,现核定该待遇时,暂按2015年江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09元/月核定计发,待相关数据公布后再予以补发差额部分)。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每月: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符合条件的还可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如果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上述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醒,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参保,保护职工和用人单位自身的合法权益。

  延伸阅读:江门市工伤伤残津贴平均上调12.6%到位

  根据省的要求,继2016年10月将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特别调整标准从150元提高至277元后,我市从2016年1月1日起再次调整工伤保险伤残津贴,调整比例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即按2015年全省月人均伤残津贴的6.5%左右确定;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适当倾斜特定人群。

  一、调整对象。一类人员为:2015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在社保经办机构领取伤残津贴,在2016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二类人员为:2016年1至6月首次在社保经办机构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

  二、调整比例及方法。

  (一)普遍调整:此次调整按照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定额调整和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原则。调整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调整增加额一般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每人每月发放48元的定额部分。二是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再按本人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的4.8%加发;2016年1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再按本人依法核定伤残津贴月标准的.4.8%加发。

  (二)倾斜调整:对2016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除了享受普遍调整的待遇,每人每月还将加发100元,全年共1200元,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军转干部,经调整后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平均水平的,按我市平均伤残津贴额计发。

  (三)保底发放:上述调整对象中所指的两类人员,经调整后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244元/月的,按照2244元/月的标准发放。我市已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要求在2017年2月底前将调整后的伤残津贴足额发放到位。目前,我市共有95名1-4级工伤伤残人员符合调整范围,人月均伤残津贴的调整增加金额为267元,平均上调12.6%。

  此外,2015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企业在职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16年1月1日起,其伤残津贴在2015年伤残津贴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5%,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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