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

时间:2020-08-25 18:13:30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2017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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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

2017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表

待遇名称

对象

2016年最低标准(元/月)

2017年最低标准(元/月)

增加额(元)

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

5350

5850

500

伤残二级

5050

5530

480

伤残三级

4750

5200

450

伤残四级

4460

4880

420

生活护理费

完全护理

2970

3250

280

大部分护理

2380

2600

220

部分护理

1780

1950

170

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般

1126

1246

120

孤寡

1212

1332

120

  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7〕15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2016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调整后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246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332元。

  二、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其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抚恤金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自其实际享受抚恤金之月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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