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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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
2017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表 |
||||
待遇名称 |
对象 |
2016年最低标准(元/月) |
2017年最低标准(元/月) |
增加额(元) |
伤残津贴 |
伤残一级 |
5350 |
5850 |
500 |
伤残二级 |
5050 |
5530 |
480 |
|
伤残三级 |
4750 |
5200 |
450 |
|
伤残四级 |
4460 |
4880 |
420 |
|
生活护理费 |
完全护理 |
2970 |
3250 |
280 |
大部分护理 |
2380 |
2600 |
220 |
|
部分护理 |
1780 |
1950 |
170 |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一般 |
1126 |
1246 |
120 |
孤寡 |
1212 |
1332 |
120 |
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7〕15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2016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调整后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246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332元。
二、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其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抚恤金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自其实际享受抚恤金之月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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