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时间:2020-08-26 11:56:47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工伤保险对于维护受工伤的劳动者来说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武器。以下是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览!  

  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1-4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2011年7月1日起,按以下标准享受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27个月;二级伤残:25个月;三级伤残:23个月;四级伤残:21个月。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90%;二级伤残:85%;三级伤残:80%;四级伤残:75%。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3896元的,按3896元确定。 3、工伤人员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

  工伤5-6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的,2011年7月1日起,按以下标准享受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由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70%;六级伤残:60%。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5个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4、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5个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注: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全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工伤人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工伤7-10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伤残:12个月;八级伤残:10个月;九级伤残:8个月;十级伤残:6个月。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且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伤残:20个月;八级伤残:15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十级伤残:5个月。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工伤人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工伤待遇办理条件:

  1、职工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确认为老工伤)人员;

  2、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3、工伤职工事故发生月已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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