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时间:2020-08-27 18:10:01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成都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成都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具体是怎样的呢?大家对此有何了解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延伸阅读:成都第一例工伤保险待遇补差案

  小黄出差遇车祸身亡,在工伤保险理赔时,青羊区社保局扣除了小黄父母已从肇事方获取的近17万元死亡赔偿金,最终仅支付39万余元

  成都中院 说不

  成都中院终审认为,小黄父母从肇事方那里获得民事赔偿,不构成其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障碍,最终判决青羊区社保局再支付近17万

  小黄出差途中遇车祸身亡,小黄的父母从肇事方获赔28万余元。在工伤保险理赔时,青羊区社保局扣除了小黄父母已从肇事方获取的近17万元赔偿金,最终仅支付了39万余元。小黄父母认为,青羊区社保局的做法违法,遂将该局诉至法院。

  成都中院终审认为,小黄父母从侵权人肇事方那里获得民事赔偿,不构成其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障碍,最终判决青羊区社保局再支付近17万。也就是说,黄父母将获得“双倍赔偿”。

  1月3日,黄父母到青羊区社保局理赔,青羊区社保局徐副局长称,此案是成都市社保系统补足差额的第一案,目前正在请示处理中。

  儿子出差身亡 社保局补差支付39万

  1月3日下午,小黄的父母来到青羊区社保局索要工伤保险待遇。

  黄父说,小黄本是四川一家工程设计公司的勘察设计人员,经常出差。2014年10月26日,小黄受单位指派前往遂宁收集项目资料。不料途中与一辆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小黄当场死亡。后经协商,肇事方向黄父母赔了28万余元,其中一部分为死亡赔偿金16万余元和丧葬费6269元。

  2015年4月,小黄的死亡被认定为工伤。2015年11月,青羊区社保局通过小黄生前所在公司向黄父母支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7万余元、丧葬费1.7万余元。但该局在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扣除了黄父母已从肇事方获得的相关赔偿金约17万。换句话说,小黄父母本应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该在56万左右。

  小黄父母的代理人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映贵认为,人身损害赔偿属于私法领域的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公法领域的福利待遇是不同的,二者是不同的救济途径,该局应当全额支付。

  随后,小黄父母将该局告上法院,索要差额部分近17万元。

  成都中院终审: 社保局再给近17万

  该局认为,按照四川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等规定,因第三方责任造成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采取补足方式支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因而才扣除了小黄父母已从肇事获得的相关金额。

  一审法院判决该局十五日内向小黄父母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共近17万元。成都中院二审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根据这个司法解释,主张民事侵权赔偿是私法领域的救济权利,申请工伤保险补偿是公法领域的救济权利,二者在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目的上并不相悖。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同时享有向第三人请求侵权赔偿和请求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黄父母从侵权人处获得民事赔偿,不构成其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障碍。因而该局以补足方式核算工伤保险待遇,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不符。

  去年12月26日,成都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青羊区社保局: 将在15日内答复

  当日下午,青羊区社保局徐副局长在接待小黄父母时称,该局已收到这份判决书,对于判决书本身表示认可。这是青羊区社保局受理的第一例补足差额的工伤保险审批案例,也是成都市第一例工伤保险待遇补差案,不过徐副局长表示将在法律规定的15天内给小黄父母一个答复。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博导史际春教授指出,工伤保险属于广义的人身保险,而人身是无价,该案中黄父母获得“双倍赔偿”也是理所当然的。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职工遭受他人侵权类工伤时可获得“双倍赔偿”,也是为了防止出现地方差异,在全国范围内规范、统一裁判标准。虽然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成都中院的这一判决是正确的,充分保护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

  全程代理此案的张映贵律师建议,出现此类事故后,受害人应首先向第三方索赔,同时还要申请工伤认定,以最大可能地获得人身侵权赔偿及工伤保险待遇的“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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