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伤保险基数

时间:2022-11-26 15:46:45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2017浙江工伤保险基数

  根据相关规定,社保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最高不超过12929元,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低不低于2586元。

  根据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但对于收入过高或过低的人群,还相应地设定了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即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下限的,以下限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限的,以上限作为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在上下限之间的,则按本人实际工资收入确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最高不超过12929元。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最低不低于2586元

  对于职工尤其是工资低于缴费下限的人来说,随着社保缴费基数的上调,个人社保缴费将会增加,实际到手的工资可能变少,但是,未来的社保待遇则会水涨船高。

  社保缴费是与参保者退休后的待遇相关的,只有达到了一定的缴费水平,才能达到较好的待遇水平,如果缴费水平过低,则其养老金水平仍然较低。也就是说,缴费水平要随着平均工资的提高而提高,未来的待遇水平也会跟着提高。

  对于企业来说,虽然社保缴费基数的上调对社保负担可能会产生一些影响,但同时随着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措施的落地,企业的负担最终有望减轻。

  延伸阅读: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联合转发了《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嘉人社〔2016〕8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基本背景及过程

  2015年4月,省人力社保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2015〕41号),要求各地根据实际制定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相关政策。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别于传统的用人单位参保模式,且建筑施工人员普遍存在流动性强,人员管理难等问题。通过出台《通知》,明确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工伤参保方式、费率及费率计算办法、实名制管理等具体实施办法,以推动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开展。

  二、制定《通知》的政策依据

  《通知》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他相关文件,以及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4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三、《通知》适用范围

  一是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仍按传统的用人单位方式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二是对于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业职工,应以建设工程项目部名义参加工伤保险。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船舶等相关行业及其工程项目均可参照执行。

  四、缴费基数和比例

  建筑施工企业以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按规定的行业工伤基准费率(工资总额的1.3%)及浮动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建设工程项目总造价(施工项目合同总金额)的1‰为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市本级基准费率定为1‰,各县(市)可根据建筑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等因素,在基准费率的50%至150%区间适当浮动。

  五、关于参保缴费的流程

  以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向注册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向施工项目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开户登记(户名可按“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项目”名称作为参保单位)及缴费核定手续,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地税部门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六、关于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

  (一)工伤认定。以用人单位方式在注册地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其工伤认定由注册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建设工程项目参保的,其工伤认定由施工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为简化认定程序,对于发生在工地内的事故,应同时提交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施工项目所在地市(含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县(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分别负责。

  (三)工伤待遇。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其工伤职工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工伤待遇中需按本人工资为标准计发待遇的,统一按照工伤发生时上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

  七、关于动态实名制管理

  以项目方式参加工伤保险,是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改变了传统按职工个人身份信息及本人工资登记、核发待遇做法。为做好建设工程项目参保,实名制动态管理是关键,为此,一是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名单需要通过网上申报来办理,实名参保;二是建设工程项目部要落实专人、加强管理,确保人员身份一致性。

  八、关于已开工项目的衔接问题

  为做好衔接并解决在建项目的工伤风险问题,《通知》针对政策实施之前已开工的项目,可以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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