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时间:2021-03-22 10:40:15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2017山东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一旦发生意外,职工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那么具体的赔偿标准如何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1款、第2款、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如《威海市关于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备注:山东省在设区的市实施全市统筹。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备注:山东省在设区的市实施全市统筹。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要求: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山东省工伤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

  2、要求: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持工伤认定结论、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配置确认。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

  4、备注: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根据协定的配置项目和标准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超出该标准的,不予支付。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1条。

  (七)护理费

  1、标准: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要求: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生活护理费

  1、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要求: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九)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一般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2条;第23条。

  4、备注: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及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制定。

  (十)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2)经伤残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为22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为36个月、六级伤残为30个月。

  2、要求: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4条、第25条第1款;第3款。

  4、备注:(1)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2)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一)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7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第2款、第3款、第4款。

  4、备注:(1)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2)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二)工亡待遇标准

  1、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备注:山东省在设区的市实施全市统筹。

  (2)供养亲属抚恤金

  第一、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第二、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第三、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一、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第二、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延伸阅读:济南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近160万

  济南市工伤保险暨工伤预防试点工作启动仪式今天上午举行。大众网记者从济南市人社局了解到,济南自开展工伤保险工作以来,参保人数已从最初的50万,增长到现在的近160万人。其中,约有11万名建筑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有效保障了建筑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次宣传活动由济南市人社局联合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卫计委、市安监局等部门共同举办。济南市人社局副局长王振群介绍,此次启动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宣传活动,旨在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安全健康意识以及预防工伤的能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生产力的提高,为“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提供和谐劳动关系。同时,通过后续一系列的宣传工作,让重点行业、重点岗位工伤事故预防机制不断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全市工伤事故发生率逐步下降,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基本建立并逐步完善。

  据济南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济南市工伤保险工作起步于1998年。2001年,济南市将1996年9月30日前因工伤亡的职工进行登记,全部纳入社会统筹。此后,先后下发多个文件,解决了关于“老工伤”的诸多难点问题,这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济南市不断完善制度体系,强化经办服务,工伤保险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对保障职工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从最初50万人参加工伤保险到如今,参保人数已近160万人。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济南市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不断扩大。2015年11月,《济南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意见》印发,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当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建筑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这就进一步保障了建筑职工的合法权益。截至目前,已有11万名建筑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在全省名列前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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