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筑业工伤保险政策

时间:2017-06-12 编辑:苏钰娟 手机版

  山西省建筑业工伤保险政策具体如何?有哪些内容值得我们关注的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山西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全力推进我省建筑业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四部门的统一安排部署,从2015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主要内容的三年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的顺利实施,结合实际,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建筑业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机制,全力推进建筑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到2017年底,基本实现所有建筑施工企业、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称建筑工程项目)、在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覆盖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

  二、实施步骤

  (一)2015年,新开工的建筑工程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60%以上的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80%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二)2016年,进一步完善按建筑工程项目参保工作机制,基本实现建筑工程项目(含新建、在建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90%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三)2017年,建筑业职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全面加强按建筑工程项目参保的管理服务能力。

  三、政策措施

  (一)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依法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要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工程项目(含改、扩建项目)使用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要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已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参保时不再重复参保。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程序,优先为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及时为建筑施工企业出具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二)明确工伤保险计缴方式和费率。建筑施工企业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国家规定的建筑业的基准费率,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新开工建筑工程项目,以建筑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工程项目合同价及追加合同价款)的10%-20%为基数,按国家规定的建筑业的基准费率,依法缴纳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计费方式,先按新开工建筑工程项目计费办法计算应缴纳工伤保险费,再以其为基数,除以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工期天数再乘以建筑工程项目剩余工期天数的方式计算。

  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根据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每两年调整一次费率,以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三)将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预算中,要按照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计缴方式,计提建筑工程项目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单独列支。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建设单位要在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和建筑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中予以说明,并在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工程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按规定一次性代缴纳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

  (四)将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列为安全施工的必备条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工程项目落实工程安全施工的重要措施进行审查,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提交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按规定工程投资限额以下不需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方案规定拨付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由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为项目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五)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保险覆盖建筑工程项目使用的所有具有劳动关系的施工人员,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总承包单位在与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关于代缴工伤保险费的协议》(附件一),并发给盖有总承包项目部公章的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复印件,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和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凭证备查、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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