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工伤保险赔偿范围

时间:2022-11-27 14:24:04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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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夏工伤保险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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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延伸阅读:宁夏工伤保险制度实现全覆盖

  近日,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关于自治区属党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机关事业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工伤保险权益全面实行制度保障,这标志着我区工伤保险制度实现对各类用工单位的全覆盖。

  《通知》规定,参保范围为全区自治区属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编在职的全部公务员、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将纳入自治区级财政预算,从社会保障费中列支,实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纳入现有工伤保险基金专户管理使用,工伤保险缴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作人员个人不缴费。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初次或复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各地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具体负责,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工作由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执行。《通知》实施后,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作人员认定为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本通知要求支付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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