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上海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方案
上海为了保障工伤职员的合法权益,让工伤人员在工伤后和因工伤死亡的供养亲属的有基本生活保障,上海市根据《上海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在4月1号开始执行,其主要调整的内容如下:
【执行时间】:2016年4月1日起
【调整项目】: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调整原则】:普遍增加
【相关链接】:2015年上海工伤保险待遇细则
一、在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并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
1、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
a、供养亲属抚恤金:1126元/月;
b、孤寡老人或孤儿:1212元/月。
2、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
a、一级:5350元/月;
b、二级:5050元/月;
c、三级:4750元/月;
d、四级:4460元/月。
3、生活护理费最低标准:
a、完全不能自理2970元/月;
b、大部分不能自理2380元/月;
c、部分不能自理1780元/月。
二、12月31号前发生工伤按规定办理并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
1、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致残一级增加440元/月,二级增加420元/月,三级增加390元/月,四级增加370元/月;
2、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240元/月,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200元/月,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40元/月;
3、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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