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积金新政

时间:2020-10-27 08:14:33 住房公积金 我要投稿

天津2017年公积金新政

  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天津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首付款比例政策2017年进行调整。

天津2017年公积金新政

  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天津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首付款比例政策今起进行调整。“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需同时符合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

  施行时间

  2016年12月30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9日废止

  ■借款人的购房日期在2016年12月30日之前的,按原政策执行

  ■在2016年12月30日(含当日)之后的,按本通知执行

  购房日期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生成时间或房产买卖协议的打印时间,以市国土房管局网签系统中的记载信息为准

  这些没变化

  ■最高限额

  首套60万、二套40万、三套及以上停止发放

  ■额度计算

  按照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所购房款一定比例、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最高贷款限额四方面因素分别计算,以其中最小值为借款人贷款额度

  ■贷款期限

  商品房、限价商品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最长30年,私产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20年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16〕6号

各区,各委局(集团公司),各驻津单位: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合理支持职工基本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首付款比例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30%的首付款;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50%的首付款。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按本通知和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需同时符合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

  三、本通知自2016年12月30日起施行,2021年12 月29日废止。借款人的购房日期在2016年12月30日之日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在2016年12月30日(含当日)之后的,按本通知执行。借款人的购房日期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生成时间或房产买卖协议的打印时间,以市国土房管局网签系统中的记载信息为准。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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