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工伤新规最新消息:派遣职工工伤由派遣单位承担保险责任

时间:2017-08-22 编辑:1035 手机版

  最高法:派遣职工工伤由派遣单位承担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今日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五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作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并公布4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

  孙军工介绍,《规定》明确了特殊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关系形态日益复杂,经常出现与职工存在用人关系的单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情形,具体由哪个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容易产生争议。

  为此,《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专门对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五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作了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第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第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第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第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孙军工进一步介绍,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在上述非法转包和挂靠情形中,“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该规定不仅突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力求在用工单位之间以及用工单位与其他责任主体之间合理分配责任。

2014工伤新规最新消息:派遣职工工伤由派遣单位承担保险责任相关推荐
最新推荐
  • 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范文
  • 工伤保险基金专项检查的的自查报告
  • 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与办法须知
  • 员工工伤保险缴费方式分析
  • 最新企业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 广东工伤保险缴费指南
  •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内容
  • 工地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 关于青海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热门推荐
  • 湖南省2014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 2015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 山东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最新)
  •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2014全文
  •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4全文
  • 2017工伤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 2017最新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细则全文
  •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条例2014
  • 2016年北京市职工工伤赔偿标准最新规定
  •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