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度社保个人缴费基数申报

时间:2017-09-09 单位政策 我要投稿

  2017年5月3日起,参加市区(暂不包括奉化区)社会保险的各类参保单位的新年度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开始申报。那么,2017年社保缴费基数的具体申报时间为何时?各类参保人员的社保缴费基数如何确定?社保申报时又该注意哪些事项呢?

  缴费基数申报时间

  2017年5月3日至2017年5月23日

  缴费基数确定方法

  企业单位(含参照企业缴费的其他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基数,由参保单位按本人2016年1月至12月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申报。其中月缴费工资水平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缴费基数按上限标准确定;月缴费工资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缴费基数按下限标准确定。2017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5335元、下限为3068元。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计算口径应与本人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2017年度新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一览表

  缴费基数申报方法

  1、网上申报

  参保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nbhrss.gov.cn)首页中的“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按钮进入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输入所在单位的登录信息(用户名为单位编码,初始密码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单位地税税号)后,即可进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操作。已实施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的参保单位,可按正常网上登录办法办理。

  2、窗口申报

  暂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参保单位、个体劳动者可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注意事项:逾期未申报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该单位职工上年缴费基数的110%调整确定。

  缴费基数可免于申报的情形

  个体劳动者(含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员属于下列两种情形的,可免于申报,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调整确定:

  原缴费基数在2017年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标准范围之内,并愿意继续保留原缴费基数的;

  原缴费基数低于2017年缴费基数下限,并愿意按2017年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

  2017年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有变化

  从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失业保险费率实行阶段性下调,费率由1.5%降为1%。本次费率调整后,参保单位按照缴费基数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缴费基数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暂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温馨提示:

  各参保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申报确定的缴费基数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及时缴纳社保费款项,个体劳动者(含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调整确定或自主申报的新年度缴费基数及时在缴费账户中存入相应的款项。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保单位应将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类型和缴费基数申报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本单位公布,接受职工监督。职工发现单位申报社会保险参保类型错误或缴费基数不实的,可要求单位予以纠正,也可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举报。社会保险有关法规文件以及社会保险各险种的缴费比例和基数确定标准,可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nbhrss.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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