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医疗保险报销指南
城镇职工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和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及所辖服务站(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400元。
住院次数起付标准:同一医保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第二次起付标准以入住医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计算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一个医保年度内,绍兴市本级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
1、起付标准至5万元:
(1)、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的,在职职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
(2)、在其他医疗机构医疗的,在职职工报销80%,退休人员报销85%;
2、5万元至10万元:
(1)、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的',在职职工报销90%,退休人员报销95%
(2)、在其他医疗机构医疗的,在职职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
3、10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
在职职工报销90%,退休人员报销95%。
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现为24万元。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400元;
报销比例:
一个医保年度内,绍兴市区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
起付标准400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以下部分,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的,在职职工报销70%,退休人员报销80%;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的,在职职工报销60%,退休人员报销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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