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积分落户政策条件解读

时间:2021-03-19 12:00:00 社保政策资讯 我要投稿

青岛出台积分落户政策条件解读

  青岛出台积分落户政策 满百分就能落户到城区

  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同时出台青岛市积分落户办法。意见提出,按照“合理控制城区、适当放宽新区、全面放开县域”的准入要求,引导转移人口向城镇有序流动,加快构建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城乡统一、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据了解,2014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后,目前,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等城市相继出台了各自的积分落户实施办法。

  专业人员落户有了年龄限制

  根据意见,50周岁以下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或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或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其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之前,具有本科和大专文凭的,本科以上学历有工作单位就可以落户,大专学历必须在现单位工作满三年才能落户。

  专业技术资格落户政策也得到放宽。意见规定,5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或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以申请在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之前,高级技工(技师)引进落户只对高级职称开放。

  新区户籍满5年可迁入城区

  意见中的市区指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城区指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不含青岛红岛经济区)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区指黄岛区(不含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青岛红岛经济区。

  城区户籍人口在市区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迁移至合法固定住所地。新区存量户籍人口在市区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迁移至合法固定住所地。本意见施行后迁入新区的人员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以上、在城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迁入城区,其中以城区专业人员、创业人员、外来企业等落户条件标准落户新区且符合迁移规定的,迁入城区不受5年限制。

  积分满100分即可申请落户

  和意见一同出台的.还有青岛市积分落户办法。该办法是根据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

  积分落户是指通过市政府确定的积分指标体系,对申请落户人员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分,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可申请落户。积分体系分为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申请人积满100分,可在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请落户。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市区的居住证持有人员,可按本办法参加积分落户。

  申请积分落户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二)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三)持本市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满3年;(四)在本市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五)无犯罪记录。

  据市公安局户籍科工作人员介绍,之前落户我市有四个途径,分别是专业人员落户、投靠落户、购房落户和包括投资创业在内的其他落户方式。

  年度积分落户实行总量控制

  我市对年度积分落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年度积分落户指标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制定。

  市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积分落户工作,负责下达积分落户指标计划并监督检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积分落户工作的具体实施,制定实施细则,开发积分落户信息系统,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展相关工作,做好积分汇总、审核、排名及公示等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居住期限、犯罪记录等情况的审核,办理积分落户。

  积分落户应先登录网上申请

  积分落户申请人应登录网上申请平台,按规定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各积分落户受理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及时对申请人所报送的信息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审核结果。根据年度积分落户指标总量和申请人积分排名,确定拟落户人员名单。积分相同者,按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长短排名。经市发展改革委复核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示和公布拟落户人员名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发放落户卡,申请人凭落户卡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申请城区落户条件

  (一)在城区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其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

  1.两院院士、国家特支计划、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新世纪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泰山学者及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和省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等高层次人才;

  2.50周岁以下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或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或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

  3.5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或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4.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或4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或4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工职业资格、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

  (二)在城区注册个体、私营企业的创业人员,依法经营企业1年以上,当年纳税10万元或连续3年累计纳税20万元,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合法固定住所地申请落户。

  (三)在城区注册的外来企业,当年纳税200万元或连续3年累计纳税300万元,可为5名以内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在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业务骨干在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办理落户。

  (四)符合下列购房条件之一,具有完全房屋产权资格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购房地申请落户。

  1.在城区具有稳定经济收入人员,购买单套新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地产权证的。

  2.具有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和莱西市场住户口满5年以上的人员,并在城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购买单套新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8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地产权证的。

  申请新区落户条件

  (一)在新区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新区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

  1.40周岁以下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或40周岁以下具有专科学历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

  2.符合城区落户条件的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40周岁以下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人员;

  3.符合城区落户条件的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或4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或4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工职业资格、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

  (二)在新区注册个体、私营企业的创业人员,当年纳税5万元或连续3年累计纳税10万元,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新区合法固定住所地申请落户。

  (三)在新区注册的外来企业,当年纳税100万元或连续3年累计纳税200万元,可为10名以内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在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业务骨干在新区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办理落户。

  (四)符合下列购房条件之一,具有完全房屋产权资格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新区购房地申请落户。

  1.在市区有稳定经济收入人员,在新区购买单套新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7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地产权证的。

  2.在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和莱西市登记户口满3年以上的居民,并在市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在新区购买成套新建商品住宅,取得房地产权证的。

  其他人员落户条件

  (一)迁入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的人员,符合青岛市引进人才相关规定,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直接在合法固定住所地落户;在市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先落户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待具有市区合法固定住所后,按引进人才政策可将户籍迁移到合法固定住所地。

  (二)在迁入我市的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销售或研发中心、境内外金融机构、重点高校分校或校区、重点科研机构及分支机构工作2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其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落户。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办理投靠落户。

  1.夫妻投靠,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其中,已在青办理过夫妻投靠的,再次申请办理夫妻投靠,婚姻存续期须满二年。2.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3.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投靠监护人。 4.父母投靠子女,须父亲满60周岁、母亲满55周岁。身边无子女的,可直接办理落户;身边有子女的,被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须满5年。父母来青落户后,其他子女不能再办理投靠父母落户。

  (四)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的,可为收养子女办理落户。

  (五)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或获得山东省以上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迁入落户。

  (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落户。

  1.经市级及以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录用和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2.经审核批准的中央、省驻青单位系统内组织人事部门调入的人员。

  (七)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省、市政府等有关落户规定的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无军籍离休干部,可在安置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八)经批准在我市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可在合法固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九)原系我市户口的退学人员、境外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可回原户籍地落户。

  (十)引进体育、文艺等特殊专业人才,由相关部门会同市公安局研究后,报市政府审定。

  青岛户籍政策变迁

  2003年 取消“人控办”

  2003年,撤消青岛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同时取消了外地人在各市区购买住房落户的规定,并将夫妻投靠条件由原来分居满6年的分居年限改为婚龄满3年的婚龄年限。

  2007年 放宽购房落户条件

  2007年,放宽了专业人才、直系亲属投靠以及在青购房居住的人员进市落户条件。未获得学位的本科生可在青落户,在青购单套新房100平方米以上的也可落户。

  2012年 暂住证改居住证

  2012年10月1日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以居住证替代原有的暂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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