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解读

时间:2020-09-19 10:06:54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解读

  [主持人]:今天我们特别邀请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陈励阳,政策法规处、医疗保险处、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信息中心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来到我们的直播室,欢迎各位的到来![2014-7-8 15:00:47]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解读

  [陈励阳]:谢谢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 [2014-7-8 15:01:02]

  [主持人]:陈厅长,首先请您介绍一下《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出台的具体情况。[2014-7-8 15:01:33]

  [陈励阳]:好的。2014年6月30日,李学勇省长签署第94号省长令,颁布《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并于2014年10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我省全面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对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健全我省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规范生育保险管理,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生育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2014-7-8 15:02:36]

  [主持人]:为什么要重新制定《规定》?[2014-7-8 15:02:50]

  [陈励阳]: 1999年9月10日,省政府颁布了《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161号令),并于199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省政府161号令颁布实施以来,在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妇女平等就业,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4-7-8 15:03:23]

  [陈励阳]:截至2013年底,全省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1355.6万人,其中女职工参保人数604.1万人,企业参保人数1237.9万人。2013年生育保险基金总收入36.3亿元,基金总支出26.9亿元。全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78.7万人次。 [2014-7-8 15:04:27]

  [陈励阳]: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生育保险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覆盖范围窄、统筹层次低、各地待遇不均衡、基金总体结余较多以及一些地区基金支出不规范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2010年10月国家颁布了《社会保险法》,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上位法,也迫切需要对省政府161号令修订和完善。 [2014-7-8 15:05:21]

  [陈励阳]: 2010年我省启动《规定》重新制定工作,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多方咨询论证以及在省政府法制办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过程,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完成了《规定》制定工作。 [2014-7-8 15:05:51]

  [主持人]:《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是什么?[2014-7-8 15:06:09]

  [陈励阳]:一、《规定》的重新制定,是增进民生幸福、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规定》对我省生育保险作出全面的制度安排和规范,扩大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增强了生育保险待遇保障,将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法律规定,使生育保险制度惠及更多人群,使广大职工能够公平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对全面实施“民生幸福工程”,促进我省社会和谐发展发挥保障作用。 [2014-7-8 15:07:39]

  [陈励阳]:二、《规定》的重新制定,是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对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保障对象和保障待遇做出明确规定,为生育保险制度发展确定了方向。《规定》在生育保险适用范围、统筹层次、保障待遇、管理服务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并根据上位法授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明确了地方配套标准,细化了操作办法,对推进《社会保险法》贯彻实施,提升我省生育保险管理法制化水平发挥促进作用。 [2014-7-8 15:09:30]

  [陈励阳]:三、《规定》的重新制定,是完善我省生育保险制度的重大举措。省政府161号令颁布实施十多年来,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在生育保险政策和管理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创新,积累了不少经验。《规定》在全面总结我省生育保险改革发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并借鉴其他地区的有益做法,对一些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加以总结提升,用政府规章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对省政府161号令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予以规范,这些都对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加快构建我省覆盖城乡的生育保障体系发挥基础作用。 [2014-7-8 15:11:40]

  [陈励阳]:四、《规定》的重新制定,是推动我省生育保险事业发展的新机遇。《规定》是一部改善民生的重要政府规章,是今后我省开展生育保险工作的法律依据。《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确定了生育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为推动生育保险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的法制保障。《规定》的颁布实施,在生育保险扩面、规范待遇标准、加强基金管理、提升服务水平等方面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对拓宽生育保险事业发展空间,增强我省生育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能力发挥推动作用。 [2014-7-8 15:13:34]

  [主持人]:《规定》与之前的生育保险政策有哪些不同?[2014-7-8 15:13:54]

  [陈励阳]:一、扩大了生育保险适用范围。省政府161号令规定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为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规定》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本省行政区域内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同时,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保障也做出安排。《规定》颁布实施后,我省生育保障制度实现了制度无缺失、人群全覆盖、衔接更顺畅,覆盖城乡所有育龄妇女的生育保障体系基本建立。 [2014-7-8 15:16:01]

  [陈励阳]:二、提高了生育保险统筹层次。《规定》明确提出,生育保险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现省级统筹。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一编制预算,统一组织实施。这一规定进一步扩大了生育保险统筹范围,有利于增强基金的共济和保障能力,发挥社会保险大数法则的优势;有利于统一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体现社会保险公平的原则;有利于规范生育保险政策标准,提高经办管理服务的效能。 [2014-7-8 15:17:24]

  [陈励阳]:三、建立了生育保险费率的动态调整机制。《规定》明确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超过0.5%的,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及时调整缴费比例。这一规定有利于改变目前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较少调整的现状,有利于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有利于进一步降低生育保险基金结余,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2014-7-8 15:18:41]

  [陈励阳]:四、明确了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对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规定》明确职工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生育保险基金再予以支付。这一规定较好地处理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既有普惠性安排,也强调了权利和义务对应;既防止参保中的投机行为,防范基金的风险,也注重维护制度公平,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2014-7-8 15: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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