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生育津贴新标准

时间:2022-06-19 09:17:09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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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生育津贴新标准

  江苏:生育津贴标准将按单位职工月均工资计发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于2014年6月2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草案)》,将生育保险范围从城镇企业延伸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在苏就业的外国人;同时顺应社会需求新增规定,职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假期(包括男职工护理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生育津贴。

  作为社会保险的五个险种之一,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前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相对覆盖面窄、统筹层次较低、共济能力弱,而且缴费比例偏高,基金使用效率较低,影响了生育保险制度的公平和基金安全。新《规定(草案)》将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提高到了实行设区的市,并逐步实现省级统筹。生育保险费用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纳,缴费比例由原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6%-0.8%,调整为“一般不超过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

  目前各地对生育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规定不一致,有的支出行为不规范,该《规定(草案)》对此作统一调整,将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津贴纳入基金支出范围。

  该《规定(草案)》首次明确,生育津贴是给职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给予的工资性补偿,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同时对生育、难产、生育多胞胎、晚育、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妊娠满7个月引产等各种不同情况享受生育津贴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如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

  职工产假或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参保女职工领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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