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之生育保险基金

时间:2023-01-09 14:06:12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之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之生育保险基金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不得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确定。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者挪用。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之生育保险基金】相关文章:

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之生育保险待遇05-31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02-01

生育保险基金是什么?01-18

保定生育保险基金怎样领取08-24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05-30

广东职工生育保险规定06-12

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06-29

河南省生育保险条例06-12

青岛男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生育能用吗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