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医疗生育保险基金违规问题查处可追溯到5年以内

时间:2020-10-11 15:35:24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对于医疗生育保险基金违规问题查处可追溯到5年以内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促进我市医疗、生育保险的规范有序开展,近日,我市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医疗生育保险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通知”,调整医疗、生育保险费用结算方式,加大对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对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可追溯到5年以内。

  参保职工医疗费的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已出院参保职工的医疗费报送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扣除对该机构日常审核的应扣款项后,在30日内按90%的比例将资金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其余10%留作保证金,根据其年度考核结果予以支付。

  参保居民医疗费的结算。参保居民医疗费的结算拨付仍按原办法执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按照与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定额的50%将资金预付给定点医疗机构,每季度结束之后,在扣除对该机构日常审核的应扣款项、留取10%的保证金后,将剩余部分资金全部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

  县(市、区)参保人员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的结算。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已出院参保人员的医疗费报送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级经办机构按照各县(市、区)参保人员上月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需结算的资金数额,通知各县(市、区),各县(市、区)于25日前将所需资金上划市级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扣除对该机构日常审核的应扣款项后,在60日内按90%的比例将资金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其余10%留作保证金,根据其年度考核结果予以支付。

  县(市、区)参保人员在市外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按照此办法进行结算。

  生育保险住院费用的结算参照职工医疗费结算方式执行。

  此外,将加大对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调整医疗、生育保险费用结算方式以后,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管,通过日常审核、网络监控、年度考核、专项检查、集中审计等方式,加大对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可追溯到5年以内;对违规问题,除追回已支付的基金外,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进行2至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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