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北京调整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时间:2017-06-27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近日,北京市印发调整职工生育保险政策。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看看政策的具体内容吧!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根据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凡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取消30天晚育假生育津贴,增加30天生育奖励假生育津贴。结合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的实行,在申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相关待遇时,本市户籍参保人员需提交《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或《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外埠户籍参保人员需提交《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或《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政策调整后,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基础上,确保参保人员享受现有生育津贴待遇标准不变。

  覆盖范围:

  新增非京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等

  一直以来,北京市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仅限于北京市城镇企业且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本市户籍职工,以及获得《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外地户籍职工。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了《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起,扩大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即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这样一来,可将目前不能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民工等全部纳入,从而实现了生育保险制度的全覆盖。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医疗保险处处长蒋继元介绍,随着覆盖范围的扩大,人员范围也随之增大。凡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在参保之列,是否具有北京市户籍、是否为城镇户口等均不再是“门槛”。这意味着,非京籍职工、农民工等明年均可参加生育保险,并与北京市城镇职工一样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待遇。为了预防一些用人单位不给职工上生育保险,北京市人保局表示,今后将实行五个险种统一征收的方式办理参保。

  此次调整预计惠及400万人,再加上原来已参保的近400万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将与其他四险看齐。

  待遇标准:

  生育津贴低于个人工资标准单位补足

  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于2005年,此次是首次对参保人待遇水平做出调整。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主要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等。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相当于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工资,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一直以来,生育津贴是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计发。起,生育津贴调整为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一般来说,单胎产假最长为4个月。假如一名女职工所在单位上一年月缴费平均工资是3000元,她生育前后共120天产假。那么她享受的生育津贴的标准就是3000元除以30,再乘以120,则她在产假期间共可得工资12000元。而如果按现行标准,通常女职工本人在生育当月由于受身体状况等影响,工资待遇相对较低,缴费基数也会相应低于平时。

  此外,该政策还强调,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也就是说,生育津贴不会低于单位平均工资标准。”蒋继元说。举例来说,一名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为5000元,而用人单位当月的平均工资为4500元,由生育保险基金统一支付给单位后,超过平均工资的500元用人单位不能克扣;假如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为3500元,而用人单位当月的平均工资为4500元,其中的1000元差额需要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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