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县生育保险报销比例2016

时间:2017-08-17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蓟县生育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蓟县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是怎么样的?下面就是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蓟县生育保险报销比例2016,仅供参考!

  蓟县生育保险报销比例2016

  一、蓟县生育保险报销比例

  1.产前检查费支付标准(限额支付)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400元;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600元;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800元;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妊娠分娩的产前检查费限额1100元。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2.住院医疗费支付标准(定额支付)

  自然分娩3000元;人工干预分娩3100元;单纯剖腹产3600元;剖腹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或阑尾切除术3800元;高危人工流产600元;引产1000元。

  3.计划生育手术支付标准(定额支付)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150元;流产260元;高危人工流产600元;引产1000元;女职工绝育术1000元;男职工绝育术600元。

  自2006年5月1日起,药物流产、自然流产,参照人工流产标准,按260元限额支付。

  下列情况,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

  (1)违反国家或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3)在非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4)按照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5)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蓟县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5%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缴费方式:

  由单位负责缴交生育费用(员工个人无需缴交生育保险费用),单位一般通过账户转账渠道进行缴交。

  缴费日期:

  生育保险费按月征收,用人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缴纳生育保险费,从下月起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缴费时限:

  生育保险通常规定是缴费满一年,且生育时仍在缴费中,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

  三、蓟县生育保险待遇

  1.产前检查费支付标准(限额支付)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400元;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600元;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800元;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妊娠分娩的产前检查费限额1100元。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2.住院医疗费支付标准(定额支付)

  自然分娩3000元;人工干预分娩3100元;单纯剖腹产3600元;剖腹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或阑尾切除术3800元;高危人工流产600元;引产1000元。

  3.生育津贴支付标准

  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6周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时遇有以下情况,增加生育津贴: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和剖腹产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同时具备以上多种情况的,生育津贴累加计算。

  生育津贴计算方法是:

  职工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30.4×应享受的生育津贴天数

  4.计划生育手术支付标准(定额支付)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150元;流产260元;高危人工流产600元;引产1000元;女职工绝育术1000元;男职工绝育术600元。

  自2006年5月1日起,药物流产、自然流产,参照人工流产标准,按260元限额支付。

  四、蓟县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本市城乡居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

  参保人员发生下列费用,由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产前检查费;

  (2)生育医疗费;

  (3)计划生育手术费。

  城乡居民生育保险采取定额支付、按项目支付和限额支付相结合的方式付费。具体标准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

  (1)违反国家或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3)在非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4)按照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5)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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