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生育保险发放及办理指南

时间:2022-12-02 12:56:14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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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生育保险发放及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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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生育保险发放及办理指南

  一、福建生育保险如何发放

  根据《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精神,在(怀孕、分娩、哺乳)三期期间所在企业有按规定正常履行社保缴费义务,缴费无中断,生育符合国家计生条例规定的,待生育后可由您现企业的经办人员带齐相关材料到福州市社保中心工伤生育科审核生育保险待遇相关手续。

  二、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参保女职工属生育第一胎的(含婚后第一次流产)需提供以下证件的原件与复印件(复印材料要求纸张为A4):(1)本人身份证;(2)计划生育证;(3)婴儿出生证;(4)独生子女证;(5)出院小结;(6)医疗费用正本发票;(7)结婚证;(8)需提供医院的复印、盖章医嘱单和汇总医疗清单;(9)女职工人工流产须带围产期初次门诊病历及医嘱单、汇总医疗费清单及计生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证。

  2、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手续的企业,在正常提供相关报销材料的基础上,还需提供以下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办理支付手续当月的《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需地税盖章)和《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2)办理支付手续当月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福建省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凭证》;

  (3)工伤生育欠款缴交后的凭证。

  (4)对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参保职工在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时,应提供由企业制定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规定制度。

  企业经办人员填写《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三份),于每月6日—23日到市社保中心工伤生育科办理生育保险待遇审核手续(如企业欠缴生育基金应先还清欠缴金额),材料齐全的随到随办。每月30日前工伤生育科将当月受理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报财务科审核,经分管主任批准后,次月30日前转帐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二、福建生育保险怎么办理

  福建生育保险参保流程:

  1、收件审核:窗口受理人当场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申请材料不齐全,出具《缺件告知单》,由经办人员当场提出初审意见

  2、审批办结:审批人员对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作出核准决定;工作人员将确认结果登录医保系统。

  3、参保登记同时办理外统筹地区医保关系转入:提交材料,参保登记时医保中心登记并生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由医保中心联系转移。

  职工随新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其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原参保地经办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职工打印《生育保险参保凭证》(以下简称《参保凭证》)。

  (二)由个人或新用人单位持《参保凭证》,到新参保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申请参保并办理转移,填写《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属个人办理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身份证明材料,代办人员还应携带代办人身份证。

  (三)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

  (四)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变更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以挂号信方式寄送新参保地经办机构。

  以单位整体搬迁形式实施的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移,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应为个人出具《参保凭证》、《信息表》,还应为该单位出具上一年度《整体迁移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明细表》,由迁移单位在新参保地申请参保时出示。

  三、福建生育保险保险时间

  职工应当自生育之日起12个月内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6个月内携带相应材料到省医保中心按规定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医疗费用手工报销需要哪些材料?

  1、《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受理单》;

  2、《福建省省本级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申报表》;

  3、有效医疗收费票据(门诊、住院,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

  4、医疗费用清单(门诊、住院,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

  5、出院小结复印件(加盖医院章),如未住院请提供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加盖医院章);

  6、生育服务证复印件(准生证),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不提供;

  7、职工本人省本级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或兴业银行储蓄卡复印件(需将报销金额打入个人银行账户的参保人员提供)

  其中第6、第7项需用人单位复核原件,并盖章确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四、福建生育保险怎么报销

  申报资料

  1、女职工生育申请生育保险待遇应提供如下材料:

  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⑵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⑶计划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⑷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⑸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⑹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⑺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⑻医嘱单(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⑼出院小结(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⑽门诊病历(复印件);

  ⑾医院疾病证明书(剖宫产或流产的原件)。

  2、男职工配偶生育申请生育保险待遇应提供如下材料:

  ⑴生育女职工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所需的所有材料;

  ⑵男职工配偶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⑷男女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㈢办理程序

  1、省社保局于每月25日前受理中央企业各项生育保险待遇申请。

  2、对中央企业报送的材料,省社保局业务科室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形成《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填写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后将审批表反馈中央企业。中央企业核对无误后,应在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退还省社保局。

  十、生育保险稽核

  办理事项

  省社保局稽核监督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参保单位开展工伤生育保险稽核工作,稽核的内容包括:

  1、参保单位工伤生育保险登记情况。查验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是否符合规定,各种证件是否齐全有效;

  2、参保单位缴费情况。对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进行核查,掌握参保单位是否存在少报参保人数和瞒报缴费基数等情况;

  3、工伤生育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状况。确定工伤待遇享受对象的生存状况,审查供养亲属是否存在重复享受、冒领和骗取供养亲属抚恤金行为;

  4、欠费单位清欠情况。对长期欠费的单位,应审核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调查其生产经营、工资发放等情况,综合评估缴费能力,督促其履行还款协议;

  5、国家规定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申报材料

  1、被稽核单位的用工情况汇总表及职工花名册各一份;

  2、劳动工资报表一份;

  3、财务决算报表一份;

  4、统计报表一份;

  5、其他与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有关的资料。

  办理程序

  1、省社保局提前3日将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和需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单位,特殊情况下的稽核可不事先通知。

  2、稽核工作必须由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应向被稽核单位表明身份,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3、对稽核情况进行笔录。笔录应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人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共同签字生效。

  4、对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单位,在稽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发现被稽核单位存在违反法规行为的应出具稽核意见书,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单位,并要求被稽核单位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说明:未特别说明的办理事项每个工作日(不分上、下午)均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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