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居民生育保险政策

时间:2020-11-04 11:44:00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2017年度居民生育保险政策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成都市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而推行的一项惠民政策。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2017年度居民生育保险政策,仅供参考!

 

  一、2017年度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待遇名称 项目名称 付费方式 支付标准或比例
产前
 检查费
不满12周终止妊娠 限额支付 240元
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 360元
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 480元
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 660元
生育
 医疗费
自然分娩 定额支付 2280元
人工干预分娩
剖腹产不伴其它手术
剖腹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和阑尾切除术
分娩期出现生育并发症 项目付费 60%
分娩期内合并严重内科疾病 按居民医保住院比例
参保居民在生育住院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诊转院分娩的,在转出医院发生与生育相关的医疗费 60%
计划生育手术费 引产 定额支付 600元(一级医院)
780元(二级医院)
960元(三级医院)
人工流产 180元
高危人工流产 360元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120元
更换宫内节育器 200元
女性绝育术 600元
男性绝育术 360元
复通手术 项目付费 60%
宫内节育器取出伴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期1年以上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自然流产或药物流产 限额支付 150元

  注: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合并严重内科疾病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分娩期合并严重内科疾病有关待遇支付标准执行;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经鉴定属实的,按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有关政策执行。

  参保人员生育合并症患者一次住院时间最长不超过45天(产后6-8周产褥期)。

  二、参加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的职工未就业配偶如何享有生育保险待遇?

  参加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的职工未就业配偶,应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一并纳入居民生育保险。

  三、生育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有哪些?

  (一)违反国家或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在非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超过定额、限额标准之外的费用;

  (六)不具备临床剖腹产手术指征,居民个人要求实施剖腹产术的,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费用;

  (七)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参保人员妊娠期间因保胎治疗和期待疗法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参保人员境外(含港澳特区和台湾)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及计划生育手术费。

  四、长期在外地居住的本市参保人员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长期在外地居住的本市参保人员在当地生产或就医,应当在当地选定2家定点服务机构,并向参保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

  五、参保人员住院期跨参保年度的,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住院期跨参保年度的,本次住院发生的费用按照住院登记参保年度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六、居民生育保险垫付医药费如何报销?

  (一)受理审核。以家庭或行政村组织参保的城乡居民,在所属社区工作站或乡镇(街道)劳服中心申报垫付医药费;以院校组织参保的学生,到所在区学生医保服务中心或学校申报垫付医药费,学生医保服务中心或学校负责统一归集单据及相关材料、到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录入信息、报送申报材料等工作。

  (二)费用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应支付金额划入居民(学生)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对暂未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在办理垫付医疗费用申报手续时,应同时办理结算账户开立手续。

  七、居民生育保险垫付医疗费用报销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参保人员在申报垫付医疗费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产前检查医疗费

  1.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产前检查医疗费票据和明细。

  (二)生育医疗费

  1.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医学《诊断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出院记录》复印件;

  3.生育医疗费票据和明细。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

  1.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医学《诊断证明》;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票据和明细;

  4.绝育术后实施复通手术的需提供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复印件。

  对于暂未领取或办理社会保障卡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对于代理人办理报销的,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诊断证明》须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出院记录》须加盖病案管理专用章。

  八、如何补办居民生育保险登记手续?

  参保人员申报垫付医疗费前未办理生育登记的,应在申报医疗费的同时补办登记手续。乡镇(街道)劳服中心或区学生医保服务中心负责受理补办材料,汇集后报送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补办登记手续。

  九、对于同时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和居民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对于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的`,优先记入职工生育保险。

  (二)对于中断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并在三个月内足额补缴费的,从中断缴费之月起计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补缴费的,从办理补缴费手续次月起计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对于未补缴职工生育保险费的,从中断缴费当月起,记入居民生育保险。

  (三)在一次妊娠周期内,参保人员所发生的产前检查费,按照参保险种对应的限额支付标准分别计算,不重复报销。

  十、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登记应注意哪些事项?

  参保人员应于怀孕后12周内,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到现居住地或户籍地基层定点服务机构联网办理待遇登记。因特殊原因不能联网办理的,应及时到参保所属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出示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

  十一、参保人员未办理生育登记前终止妊娠的,如何报销?

  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天津市生育保险婚育证明》,申报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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