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时间:2022-06-27 12:59:23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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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南京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2017年1月4日,南京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发文,从2017年1月1日起,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去年是0.5%。

  

  2017南京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和养老、医疗、失业三险不一样,生育保险个人不需缴纳,是由企业缴纳。

  南京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变化

  2015年之前,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一直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8%。

  2015年1月起,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全省生育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0.5%。

  2017年1月1日起,南京生育保险缴费比例重新恢复调整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8%。

  这次为什么上调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原因:随着全面二孩时代的到来,南京的生育保险基金“缺口”比较大。前年,南京生育保险基金结余就已经出现负数。根据南京市社会保险2015年度信息披露,2015年这一年,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基金都有结余,只有生育险结余出现了负数。2015年,生育保险收入6.47亿元,基金收入看似庞大,但支出更加可观,达到了11.18亿元,结余-4.71亿元。

  生育保险有什么用?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不仅在怀孕产检和生产时能够报销生育医疗费用,还能享受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生育津贴怎么算?

  生育津贴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工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或者护理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也就是说,不管职工何时生,是生第一个还是生第二个小孩,只要符合规定,都可享受128天产假津贴。

  生育保险零星报销和生育津贴申领指南

  南京生育保险零星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的医疗费,可办理零星报销:

  1、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产前检查及分娩;

  2、用人单位中断或未足额缴费、职工劳动关系转移原因造成生育保险关系中断三个月内的产前检查及分娩、流(引)产费用;

  3、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分娩;

  4、异地分娩及计划生育手术;

  5、因抢救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6、输精管绝育及复通术。

  报销材料

  1、结婚证原件。

  2、独生子女证原件(或女方户口所在街道计生办出具的初婚初育证明);如生育第二胎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多胎需提供全部的.《出生证明》原件。

  3、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流(引)产手术提供病历及病假条)。

  4、男职工配偶报销的另需提供女方《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或街道(乡镇)出具的女方无业证明。

  5、女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分娩的,报销时另需提供本人《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6、发票原件

  7、《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8、《南京市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请表》

  报销流程

  申请人递交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完成报销

  注意要点

  因用人单位中断或未足额缴费、职工劳动关系转移原因造成生育保险关系中断三个月内,参保单位补足欠费及滞纳金的,方可按定额零星报销处理。

  报销地点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点击文章底部“阅读原文”可查看南京各区社保局网点信息)

  报销时间

  每月1至10日,遇法定节日顺延

  南京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费申领指南

  办理条件

  参保女职工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并参加我市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费满10个月,生产分娩后可按规定发放生育保险分娩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费。

  办理材料

  1、结婚证原件。

  2、独生子女证原件(或女方户口所在街道计生办出具的初婚初育证明);如生育第二胎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多胎需提供全部的《出生证明》原件。

  3、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流(引)产手术提供病历及病假条)。

  4、《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办理流程

  1、首次生育且只生一个孩子,计生手术除中期妊娠流产、同时做两种及两种以上手术外,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就诊,其津贴及一次性营养费,由系统批量结算支付至所在单位账户。

  计生津贴隔月发放,分娩津贴、护理假津贴4个月之后发放。

  2、其他人员(不含首次分娩刷卡就诊)的分娩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费按规定进行零星报销:

  用人单位递交申请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完成发放。

  办理要点

  1、生育津贴根据产假天数(基础值为98天)计算。参保人员晚婚晚育的,增加30天产假(不含二胎已领取晚婚晚育津贴人员);参保人员生产方式为剖宫产、助娩产的,增加15天产假;参保人员多胎分娩的,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15天产假。

  2、一次性营养费。按上年度江苏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发放。流(引)产不享受一次性营养费。

  3、参保人员休完产假后至一年内可申请发放分娩费用、分娩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费。

  办理地点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时间

  每月1至10日,遇法定节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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