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生育保险报销指南

时间:2020-11-12 19:06:36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山东青岛生育保险报销指南

  山东青岛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如何?有何报销条件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青岛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青岛生育保险所需报销材料:

  项目1所需材料:社保卡、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

  项目2所需材料:社保卡、身份证、《结婚证》、《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信》

  项目3所需材料:社保卡、身份证(到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进行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确认)。

  青岛生育保险报销办理流程

  1.在青岛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诊疗费用直接与医疗服务机构结算,出院时候直接结算。

  2.在市外定点医院:申请人携带规定资料前往社保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即可。

  二、青岛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青岛生育保险

  2.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一年以上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地址:

  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市南区办事处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9号2楼

  电话:85971830

  邮编:266071

  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市北区办事处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38号4楼

  电话:83668991

  邮编:266024

  三、青岛生育保险保险时间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生育保险需连续买满12个月,宝宝出生的18个月之内报销,同时报销时需在保。生育保险属于典型的地方政策,各地规定各不一,有10个月,也有6个月甚至更低的。因此应以当地社保中心为准。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

  用人单位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缴纳生育保险费。

  1、机关事业单位于每月20日前到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企业单位于每月10日前到所在区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驻市内四区外商投资企业到市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处办理缴费手续。

  2、参保单位职工及工资等发生增减变化时,应于当月10日前持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减变化手续。

  四、青岛生育保险待遇

  产假:

  1.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产假20天

  2.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产假30天

  3.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产假42天

  4.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产假为90天,其中分娩产前休假15天

  5.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六)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6.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奖励晚育产假45天。

  生育津贴计算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可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

  ⑴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我市生育保险办法确定的生育保险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⑵参保单位的男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等)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诊疗费,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支付。

  延伸阅读:青岛上调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标准

  为适应青岛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需要,建立健全鼓励顺产的激励机制,更好地保障生育职工医疗待遇,青岛市对生育保险分娩医疗费定额结算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根据相关文件,顺产、难产、剖宫产三种分娩方式的人均定额结算标准,三级医院由原3800元调整为4200元,二级医院由原2900元调整为3300元,一级医院暂维持原2000元不变。

  人均定额结算是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服务机构之间的一种结算方式。各定点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加强管理服务,不得将人均定额结算标准限定到每个生育职工,不得将生育保险统筹范围内的医疗费转嫁给职工个人负担。

  本次人均定额结算标准的调整,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出院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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