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产假最新规定

时间:2020-11-17 14:17:31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天津产假最新规定2017

  天津产假新规近日实施,大家对此有何了解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11月18日,天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按照新规,明年3月起,天津女职工在原有的128天生育假(产假)之后,经用人单位同意,还可休六个月哺乳假。如果按每月30天计算,女职工生孩子最多可休假308天。

  该条例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全国首部省级体现地方特色、系统全面的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为了提高妇女参政议政水平,条例规定重视对妇女的培养、选拔和任用,逐步提高妇女在领导和管理岗位中的比例。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应当逐步提高妇女代表比例,正式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候选人总数的百分之三十。

  在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方面,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聘用人员时,应当向妇女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待遇,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提高对妇女的招用聘用标准或者设置排斥妇女平等就业的条件,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限制招用聘用妇女。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对于女职工普遍关心的哺乳假问题,条例规定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发;无约定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发。女职工休哺乳假,不影响本人的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连续计算。

  新建、改建、扩建机场、车站、港口、商场、医院和文化体育等大型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建保护女性隐私、满足妇女需要的母婴室,增加女厕厕位数量。

  特殊困境妇女群体也将受到特别保护。条例规定,政府设立的公益性岗位,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置就业困难的妇女。市、区人民政府应对单独或者依托救助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父母提供十日内的救助。

  相关资讯:天津市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最长可休六个月哺乳假

  从2017年3月1日起,在天津,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最长可休六个月哺乳假。

  为加强对女职工在哺乳期的保护,天津市人大本月表决通过的《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

  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发;无约定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发。女职工休哺乳假,不影响本人的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连续计算。

  为保障女职工在结婚、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的权益,条例还明确表示,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作业和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作业。

  除法定事由外,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对女职工实施“取消、降低、扣发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剥夺正常的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在职学习等方面的权益”、“休假期满后不安排回原岗位工作”、“转为待聘、待岗人员,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行为。

  天津人生“二孩”可多享受30天生育津贴

  昨天,本市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记者从会上了解到,今年,本市将对符合二孩政策的职工,增加30天生育津贴。

  这意味着,按规定生育的所有参保人员,不论是否符合晚育条件、不论是头胎还是二胎都可在98天产假之外再多享30天的生育津贴,头胎与二胎待遇相同。而在此之前,生二孩并不能享受30天的晚育假,即较之生一孩,少了30天的生育津贴可领。

  首先解释一下,天津目前的`产假标准到底是多少天?

  按照市人力社保部门的规定,本市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为98天,不过,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1月14日修正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因此,理论上,天津女性的自然产的产假应为128天。

  目前,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含产前检查和分娩费用)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生育医疗费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都是按定额进行报销,而生育津贴则相当于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支付,与单位无关。

  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一)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生育的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4计算。

  广播君为您算一笔账,根据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公布的数据,2015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944元,如果您所在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也恰好是这个数字,那么,生育津贴日标准就为162.63元。

  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即2439.45元;

  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生育津贴,即4878.90元;

  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即6830.46元;

  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

  生育婴儿的,在享受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增加30天生育津贴,即20816.64元。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遇有下列情况时,增加生育津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

  值得注意的是,生育津贴还有着“就高不就低”原则。

  支付标准取的基数是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对应到个体,肯定或高或低,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当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还有这些福利别忘了!

  此外,咱们天津女性除了产假外,还可以享受哺乳假!

  根据规定,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发;无约定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发。女职工休哺乳假,不影响本人的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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