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时间:2020-11-19 09:44:09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广元市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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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元市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报销范围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费用。

  生育保险哪些情况不予以报销

  (一)生育职工或男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妊娠期内用人单位未缴清生育保险费或中(终)断广元生育保险的;

  (二)不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三)不按生育保险规定就医的;

  (四)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弄虚作假的;

  (七)按国家或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

  1.门诊产前检查:产前检查医疗费用限额标准为每胎400元,多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多支付200元。

  2.分娩流(引)产医疗费具体标准:

  自然临产阴道分娩单胎顺产接生

  一级医院:1500

  二级医院:2500

  三级医院:3000

  自然临产阴道分娩单胎顺产接生

  一级医院:1900

  二级医院:3700

  三级医院:4600

  3.生育医疗费的结算方法:

  属于享受全额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的,先由参保人员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再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结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人员不再负担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医疗费用,比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和支付比例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属非城镇户籍人口或城镇无业人员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给予一次性生育医疗费补助。

  计划生育手术结算标准

  (一)孕情、环情监测含妇科检查B超或尿检的全部费用:70

  (二)放置宫内节育器(不含宫内节育器成本)含挂号、妇科检查化验(阴道分泌物常规)、B超、手术卫生材料、药费、术后随访等全部费用:200

  (三)取出宫内节育器(宫内节育器异位除外)含挂号、妇科检查化验(阴道分泌物常规)、B超、手术卫生材料、药费、术后随访等全部费用:200

  (四)长效缓释避孕皮下埋植剂植入术(不含皮埋剂成本费),含挂号、体检、B超、化验(肝功、肾功、血常规)、麻醉、手术、卫生材料、处置费及术后随访等全部费用:400

  (五)长效缓释避孕皮下埋植剂取出术,含挂号、体检、B超、化验(血常规)、麻醉、手术、卫生材料、处置费及术后随访等全部费用:300

  (六)输卵管结扎术。含挂号、体检、B超、心电图、胸透、化验(肝功、血常规、出凝血时间)、麻醉、手术卫生材料、住院、药费、处置费、术后随访等全部费用:1800

  (七)输精管结扎术。含挂号、体检、化验(血、尿常规、出凝血时间)、麻醉、手术卫生材料、药费、术后随访等全部费用:1200

  (八)人工流产术。含挂号、体检、B超、化验((阴道分泌物常规、血常规、出凝血时间) 手术卫生材料、观察、药费、处置费、术后随访等全部费用:400

  (九)药物流产。含挂号、体检、B超、化验((阴道分泌物常规、血常规、出凝血时间) 手术卫生材料、观察、药费、处置费、术后随访等全部费用:500

  (十)中期孕引产。含挂号、体检、心电图、B超、化验((血、尿常规、出凝血时间、肝功、肾功)、流产药物药费、卫生材料、羊膜腔穿刺、待产观察、接生、卫生材料、住院药费、处置费、术后清宫、术后随访等全部费用:1300

  (十一)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包括近期并发症和远期并发症的诊治,经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鉴定的`特殊疑难并发症的诊治费用,可视具体情况结算:2200

  (十二)结育复通手术:1500

  《广元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劳社〔2007〕3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广府发〔2007〕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生育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标准和待遇,市本级、县区分级管理,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第二条 生育保险费按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5%征集。生育保险费率视经济发展和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条 生育保险产假包括:女职工产假90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增加15天。

  特殊情况的产假:

  (一)妊娠满7个月以上生产或流产的90天;

  (二)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90天;

  (三)妊娠满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45天;

  (四)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30天。

  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晚育或母乳喂养增加的产假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结算,其标准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顺产按10%核定(单位保留到元,下同),剖宫产按20%核定。

  第五条 计划生育手术费结算标准按广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元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卫生局《关于解决我市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劳社办〔2004〕33号)规定执行,今后若遇标准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医疗费用,比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和支付比例纳入基金支付;因手术而造成医疗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基金不予支付。

  第七条 依法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生育的女职工(包括享受待遇的男职工),在与原单位有劳动关系期间妊娠的,且原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的,可持妊娠期医学证明,解除劳动关系文书等有关资料申报生育保险待遇。

  第八条 生育保险待遇申报由用人单位负责到所属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享受待遇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包括:妊娠期、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等)医学证明;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五)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提交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户籍证明或无工作单位证明。

  (六)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填报的生育保险待遇审批凭单。

  第九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费用,用人单位必须用于女职工在生育、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生育保险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的,其差额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补足,有结余的,其结余归入女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晚育或母乳喂养增加的产假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生育保险实行(生育)医疗定点,(生育)医疗定点机构与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一致。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改制、重组后,应由改制、重组后的单位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的具体经办业务规程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定。

  第十三条 本细则若遇国家、省、市生育保险政策调整规定的,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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