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产假新规定

时间:2020-08-30 12:57:24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2017年河北产假新规定

  2017年河北产假新规定已经出台,具体情况如何呢?大家是不是也想了解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情况吧!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在2016年10月31日省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了解到,该规定从多个方面明确了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比如:用人单位为在岗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30元卫生费或相应的卫生用品等。

  特别规定适用各类用人单位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以及心理健康知识培训;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在劳动场所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辞退女职工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经期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不安排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经本人申请,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不能正常工作的,给予一至两天的休息。

  用人单位为在岗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30元卫生费或者相应的卫生用品。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物价上涨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相应调整发放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不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经医疗机构诊断需要保胎休息的,准予休息;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设置休息座位。

  对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无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应当暂时调离可能导致流产的劳动岗位。

  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孩,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延长产假6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除给予42天规定产假外,经与用人单位协商还可以享受最长为56天的延长假。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哺乳期女职工不用上夜班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不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等。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不少于一次的妇科检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延伸阅读:河北女职工产假与年休假不冲突

  “正常休完产假还能享受年休假吗?”近日,沧州市的张女士通过“阳光理政”平台咨询,河北省关于职工年休假的具体规定。记者通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2333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热线了解到,按照《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的规定,女职工在正常休产假的情况下不影响其享受年休假。

  据张女士介绍,她已经在沧州市一家事业单位工作十多年,今年年初刚刚生完二胎。按照规定,张女士从2月1日起共享受了158天的产假。张女士说:“现在家里老人岁数大了,老二又刚出生没多久,需要我照顾,正好我今年还没有休年假,就想问问,按照相关规定,我这种情况还能不能继续享受年休假呢?”

  记者通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2333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热线了解到,按照《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息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工作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发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含非因工负伤、产假续假,下同)累计2个月(42个工作日)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63个工作日)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84个工作日)以上的;不在岗职工重新上岗,当年的年出勤天数低于应出勤天数80%的,不享受当年度年休假。而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工作人员介绍,《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内并没有关于休完产假不能继续享受年休假的规定,只要不属于上述七种情况,均可以正常享受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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