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工资发放标准南京

时间:2020-08-31 10:58:05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产假工资发放标准2017南京

  南京产假工资发放标准具体如何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资讯吧!

  一、产假的工资规定

  1、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2、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3、产假,领生育津贴

  产假包括:98天+30~60天(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延长生育假)+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4、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二、产假的'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延伸阅读:南京产假相关规定

  2017年南京市产假相关规定

  “自2017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即:江苏女方正常产假为128天,男方正常护理假15天。

  2017年南京陪产假规定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自2017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以上规定的假期。

  2017年南京其他产假规定

  难产:增加15天;

  晚育:增加30天;

  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5天;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南京生育津贴怎么算

  南京生育津贴=社保基数除以30乘以产假天数。

  例如:25岁职业女性,月收入2500元,按正常情况生育,可享受3个月每月2500元左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外加生育医疗费补贴2500元,共计约10000元。

  南京生育津贴待遇标准

  1、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3、实行输卵管结扎或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

  4、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5、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6、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7、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备注:生育津贴低于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高出的部分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南京生育津贴标准

  1、顺产2000元;

  2、助娩产2200元;

  3、剖宫产3500元以下的费用,由基金支付;

  4、顺产2001—4000元;

  5、助娩产2201—4500元;

  6、剖宫产3501—6000元之间的费用;

  7、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5%;

  8、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不负担。

  南京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待遇标准

  1、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基金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费。

  2、生育津贴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2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参保满10个月不足12个月的,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0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照人口计生部门规定的产假天数支付。已享受过晚育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3、流(引)产津贴按早期妊娠流产20天、中期妊娠流(引)产42天的标准支付。

  4、用人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补足。


【产假工资发放标准2017南京】相关文章:

二胎产假工资发放标准201706-07

2017年南京工资扣税标准11-04

2017年南京市工资计税标准11-03

2016产假工资标准08-27

2017南京工资交税标准-南京个税起征点是多少08-07

国家产假工资标准201608-27

2017南京工资交税标准及个税起征点08-08

工资扣税标准201711-13

劳动法工伤期间工资发放标准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