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生育保险报销多少

时间:2022-06-28 20:08:16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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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生育保险报销多少

  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实行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协议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经办机构自行约定。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云南生育保险报销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云南生育保险报销多少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药品费、护理费和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实行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协议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经办机构自行约定。暂不具备协议结算条件的统筹地区执行个人包干结算办法。协议结算或包干结算执行“结余归己,超支自担”原则。与医疗机构协议结算超支的医疗费用,协议医疗机构不得向职工收取。

  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协议结算或包干结算的参考标准为:

  (1)顺产2500元。

  (2)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3000元。

  (3)剖宫产5000元。

  (4)产前检查费1000元。

  (5)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的:2000元。

  (6)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600元。

  (7)放置宫内节育器(含宫内节育器)450元。

  (8)摘取宫内节育器150元。

  (9)皮埋术200元。

  (10)皮埋取除术150元。

  (11)输卵管结扎2000元。

  (12)输精管结扎1000元。

  (13)输卵管复通术2500元。

  (14)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

  各统筹地区可根据自身基金使用情况对各项参考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职工因异地居住、急诊等原因,需要在统筹地以外地区或非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应向经办机构申报备案后就医,实行个人包干结算。

  在怀孕开始到产假结束期间因生育引起的规定并发症的住院费用,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个人负担部分(不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全自费部分)再由生育保险基金补助70%。

  规定并发症有:异位妊娠(宫外孕),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各种原因引起的产前、产中或产后大出血、子宫破裂、羊水栓塞、重度产褥感染。

  职工生育给予1000元生育营养补助。多胞胎的,每多一胎增加1000元。

  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职工,被确诊为不孕不育症,在具备卫生部批准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施行人工受精或试管婴儿技术的,产生的医疗费给予最高3000元的补助,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云南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生育时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2)职工的身份证;

  (3)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医学证明;

  (4)参保男职工申领待遇的,同时提供结婚证和配偶未就业证明。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核定待遇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

  三、云南生育保险保险时间

  生育医疗费用、营养费用、死亡补助等参考标准,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及基金收支情况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适时予以调整。

  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退休人员发生生育或者计划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和生育营养费的补助标准在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列支。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配偶计划内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补助标准支付给男职工,在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计划内生产的,不论胎儿是否存活,均享受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助和营养补助费。

  连续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因依法关闭、破产、撤销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终止的,其职工在劳动关系解除或合同终止后10个月内发生生育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在职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

  四、云南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药品费、护理费和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实行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协议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经办机构自行约定。暂不具备协议结算条件的统筹地区执行个人包干结算办法。协议结算或包干结算执行“结余归己,超支自担”原则。与医疗机构协议结算超支的医疗费用,协议医疗机构不得向职工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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