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蒙古“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细则

时间:2017-05-06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记者从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获悉,备受关注的内蒙古启动“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方案和细则已经于4月15日出台。

  方案和细则规定,今年3月31日起,内蒙古依法在全区全面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执行政策的范围为双方或一方具有自治区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需经双方申请,由旗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单独夫妻第一胎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不再适用单独两孩政策。

  《细则》规定,“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现存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前死亡”。

  《细则》指出,在2014年3月31日《条例(修正案)》公布后,单独夫妇生育第2个子女的,属于政策内生育。原则上要在孩子出生前按规定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未办理的要在6个月内补办。从2015年起,内蒙古将“单独两孩”生育审批纳入再生育审批常规性管理范围。对自愿放弃再生育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奖励规定执行。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夫妻再生育子女后,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奖励扶助政策条件的,继续享受奖励扶助相关待遇。

  关于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具体程序和需要提供的材料,可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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