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失业保险政策全解读

时间:2022-12-08 09:23:45 失业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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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失业保险政策全解读

  湘乡市失业保险政策解读(人社局)

湘乡市失业保险政策全解读

  一、失业保险参保申报

  (一)用人单位新参保申报:

  先由用人单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和拷贝申报资料,录入完毕后携带以下资料到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③《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④上年度《劳动情况年报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无报表的单位出具能够说明本单位及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凭证及复印件,并由主管单位出具证明。

  (二)参保单位进入新的缴费年度时的申报:

  参保单位在每年的4-5月携带软盘和本单位上年度的《劳动情况年报表》或本单位上年度的《会计报表》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信息系统”中拷贝本单位的《湖南省失业保险基本情况及缴费登记表表》;审核本缴费年度的失业保险应缴基数;然后,根据审核的基数申报个人和单位的本年度缴费基数。

  (三)参保单位的异动申报:

  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员在初次申报完成后,若有人员异动(增加或减少),则应及时填报《参保单位人员异动情况表》(书面一份并加盖公章,软盘拷贝一份)于当月1日至20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异动当月异动。

  二、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城镇企业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2、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照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可采用月缴费,也可选择季度缴费)

  3、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且满1年的。

  2、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终止劳动合同的;

  ②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③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④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等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⑤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之日起60日内按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此款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⑥在职人员本人申请自谋职业,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按照国家或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自谋职业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次性安置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继续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缴费满1年以上后失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待遇期限时,以前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四、失业保险待遇

  1、缴费年限满一年的领取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2、失业人员每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农民合同制工人期满或提前解除合同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为: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的总和。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外,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训练机构组织或者认可的职业培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可全免报名考务费、学杂费1次,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参加其他形式的职业培训的,凭有效的培训合格证书和有效票据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培训费用1次,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倍。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或者认可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职业的可全免职业介绍费2次。

  6、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续费手续。

  ①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

  ④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⑤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的资金缴纳转入地职工医保费的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⑦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生育的凭准生证可申请办理生育补助。补助标准:平产为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难产为5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7、死亡丧葬抚恤金补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及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火葬证明,可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丧葬补助金标准: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抚恤金标准:供养一人发14个月失业保险金

  供养二人发18个月失业保险金

  供养三人及三人以上发22个月失业保险金

  五、失业保险待遇的终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享受期满的;

  2、重新就业的;

  3、应征服兵役的;

  4、移居境外的;

  5、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6、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7、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职介机构介绍工作的;

  8、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计划外生育、自杀、酗酒、吸毒以及蓄意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等原因引发病、伤、死亡者,不能申领住院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六、罚 则

  1、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缴费单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文件规定,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依照《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4、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七、工作联系电话:52265526 52265525

  温馨提示:

  用工单位如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在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要求单位赔偿本人失业保险金,并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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