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的罚则规定
失业保险的罚则
1.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失业保险的罚则规定】相关文章:
2021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规定03-12
失业保险需要失业证的吗10-19
失业保险需要失业证吗09-19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以及何办失业保险09-20
公民的失业保险领多久08-22
关于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08-21
惠州失业保险领取标准03-12
上海失业保险领取条件03-19
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有哪些08-21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流程05-05